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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招标] 关于单项报价表与招标文件不相符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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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4:27:25 |显示全部楼层
我谈谈个人看法:
1、评标的澄清应该由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提出和签发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在评标后由业主提出澄清,首先这个提出澄清的主体就不合法,收到的澄清函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2、废标应该也是在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但是实际操作中,我们往往会在招标文件中加上一句类似“若根据本次评标办法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评审价格明显高于近期同类项目已招标的类似产品中标价,招标人有权宣布本次招标失败。”作为对招标人的保护。所以你要看一下你们招标文件里面有没有类似的一句话。途观没有的话,那么就要由评标委员会来判断投标人是否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从而进行废标。废标后,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然后进行重新招标。
3、当然应该让评委们看投标人的投标一览表和单项报价表。评标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的,评委们需要对投标人的价格作出评审,形成评标价格,这也是评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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