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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eff_wh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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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教: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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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15:42:08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题目内容广泛,“材料”所指必须明确,讨论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假设在特定的情况下,若果“材料”是指“电缆”,需按电力安装工程的规范去做;如果“材料”是指“沥青”,可按道路施工工程的规范去做。。。等等,不一而足。专业的招标工作者,应该懂得如何把各种业务归口,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如上举例所说的电力安装工程,道路施工工程来说,按规范来做,招标人也就不可能另辟弯道,采取“莫名其妙”的材料商和施工队的联合投标的方式了。
      如果是该项目正如(四楼所假设)招标亮化工程,那么王毅青所说也是对的,我的理解大量的灯具可作为(工程)货物单独招标,然后提供给道路(综合)施工方,当然道路(综合)施工方另有招标来定。或者,灯具可作为(工程)货物单独招标,并要求附带安装,该项招标可附加合理条件,中标方(灯具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如果没有机电安装(某一等级)资质的话,应联合有该等级的施工单位联合投标,并由其负责该项目的安装施工。这样的话,就不会引出更多的指定联合投标的问题。
       结论:楼主的问题是一个业务归口不清,处理不当的问题。这种问题是可以避免的,不会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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