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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lahi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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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怎么抱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是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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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1:25:22 |显示全部楼层
  “一委一办一中心”或是“一委一局一中心”,“委”主要是进行宏观层面的决策,不履行具体的监管职责;“办”或“局”在“委”制定的框架下履行监管职责;而“中心”作为一个平台,不应有监管权,也不是招标采购业务的执行机构,只提供交易服务。

        在这三者之外应有执行机构,即具体操作招标采购过程的,这又应分两种情况,一是招标人(采购人)自行组织的,另一种是代理机构代理的。说到这应该还是比较清晰的。

  那么引申一下容易使人糊涂的:在代理机构代理的情况下,对于政府采购领域来说,还区分为集采机构代理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在一些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地方,集采机构(采购中心)是有软硬件具佳的交易场所的。

       就整合而言,交易场所的整合并不是件难事,难的在于监管权的整合。《政府采购法》说了,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将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整合了“办”或“局”与其规定相违。新近也听到了一种强词夺理式的说法,即引用《招投标法实施条件》第四条条二款的相关说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将此作为整合监管权的依据。

       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一则政府采购除了招标之外还有其他采购方式,二来《政府采购法》属于上位法,白纸黑字写得太具体了,财政部门摆出了一副政府采购监管权不容挑战的架式。

       出路有两条:一是最根本,也是最能上得了台面的--修订法律,但这恐怕没那么容易;二是摆不上台面的,说得好听点叫改革探索,说得难听点叫有法不依,但不少地方还真这样干了--地方煞有介事地出个招标采购监管办法之类的,“强行”将各领域招标采购监管权整合到“办”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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