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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lahi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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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怎么抱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是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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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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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7 18:11:06 |只看该作者
强加的服务----------------必将死亡!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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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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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6-27 18:10:22 |只看该作者
不管你怎么抱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是来了,不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在多么风光,最终它必将死亡,活下来的是招管委和招管局。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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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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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1:46:20 |只看该作者

回 风铃 的帖子

风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是交易和服务的机构?现在好象变得比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权力还要大了!试问这正常嘛? (2013-06-26 11:22)
极其的不正常。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0126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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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1:25:22 |只看该作者
  “一委一办一中心”或是“一委一局一中心”,“委”主要是进行宏观层面的决策,不履行具体的监管职责;“办”或“局”在“委”制定的框架下履行监管职责;而“中心”作为一个平台,不应有监管权,也不是招标采购业务的执行机构,只提供交易服务。

        在这三者之外应有执行机构,即具体操作招标采购过程的,这又应分两种情况,一是招标人(采购人)自行组织的,另一种是代理机构代理的。说到这应该还是比较清晰的。

  那么引申一下容易使人糊涂的:在代理机构代理的情况下,对于政府采购领域来说,还区分为集采机构代理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在一些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地方,集采机构(采购中心)是有软硬件具佳的交易场所的。

       就整合而言,交易场所的整合并不是件难事,难的在于监管权的整合。《政府采购法》说了,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将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整合了“办”或“局”与其规定相违。新近也听到了一种强词夺理式的说法,即引用《招投标法实施条件》第四条条二款的相关说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将此作为整合监管权的依据。

       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一则政府采购除了招标之外还有其他采购方式,二来《政府采购法》属于上位法,白纸黑字写得太具体了,财政部门摆出了一副政府采购监管权不容挑战的架式。

       出路有两条:一是最根本,也是最能上得了台面的--修订法律,但这恐怕没那么容易;二是摆不上台面的,说得好听点叫改革探索,说得难听点叫有法不依,但不少地方还真这样干了--地方煞有介事地出个招标采购监管办法之类的,“强行”将各领域招标采购监管权整合到“办”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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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1:22:52 |只看该作者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是交易和服务的机构?现在好象变得比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权力还要大了!试问这正常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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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1:02:30 |只看该作者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执行权,也就是说他是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到底是监督的执行机构,还是交易的执行机构?或者服务机构?如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监督执行机构,那么,办公室有是什么机构,如果一个名为“监督”的机构,不执行监督,还监督什么?仅仅 .. (2013-06-25 17:36)
         在“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统一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决策权在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监督权在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执行权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权应当是你说的交易和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是交易和服务的机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才是监督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监督机构,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管办分离、监管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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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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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6-26 10:35:25 |只看该作者
不是对其抱怨,而是需要准确定位。
同意3楼.6楼意见。
别忘了它的初衷是为其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不能与服务以外的混为一谈。这个为其服务的对象当然包括参与活动主体的各类人等,如招标人、投标人、监督机构等。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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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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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5 17:36:56 |只看该作者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执行权,也就是说他是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到底是监督的执行机构,还是交易的执行机构?或者服务机构?如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监督执行机构,那么,办公室有是什么机构,如果一个名为“监督”的机构,不执行监督,还监督什么?仅仅是制定监督规则吧了?如果仅仅是制定监督规则,那么监督委员会有干什么呢?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办公室和监督委员会都制定管理监督制定,有必要吗?混乱了吧。

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位为监督执行机构当然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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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5 16:44:48 |只看该作者
个人也感觉,交易中心的成立大多是各个地方纪委搞起来的,为的是预防腐败。那其目的就是代替纪委的一种监督。

然而现实中交易中心这种监督的作用定位体现的不明确,从而出现了交易中心代替代理的职责工作,或是单纯集中统一收取服务费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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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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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5 09:48:43 |只看该作者
如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监督权力,那就没有必要设立这种平台,也就失去建中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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