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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xj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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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各位同仁,本人今天在开标的时候遇到个纠结的问题,不知该如何处理,还忘各位师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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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09:51:08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关于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的更正已讨论过多次。
完整的、合情合理的算术错误更正规定源自世界银行的范本:
    
如果是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买方将按以下方法更正算术错误:
....... (2013-05-14 09:40) 
   晕,同步了,我在编辑回复的时候,估计你这个就出来了。没有看到。
     同时,建议加精,并把我修改下我提供的链接,我提供的链接没有显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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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09:53:17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paragraph]
Laochan:

关于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的更正已讨论过多次。
完整的、合情合理的算术错误更正规定源自世界银行的范本:
     
如果是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买方将按以下方法更正算术错误:
.......
    世行这样的规定,其实就是源于投标文件是要约,必须是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不是想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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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09:59:30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paragraph]
Laochan:

关于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的更正已讨论过多次。
完整的、合情合理的算术错误更正规定源自世界银行的范本:
     
如果是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买方将按以下方法更正算术错误:
.......
(c) 满足上述(a)和(b)条的前提下,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除非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16计算错误有关,此时,应该以数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描红部分其实,就是我说的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是有前提条件的。

  这个问题,其实都是“上头”制定的法条不严谨造成,广大招标人和评标专家囫囵吞枣,不加思考也是个原因。更可恶、可悲的是,有招标文件提出“就低不就高”的“修正”原则,还非常自豪说这是“招标人的集体智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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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10:02:03 |只看该作者
今天本人用词严重了,恳请广大招标人和评标专家谅解啊,我也是用心良苦啊,希望通过此贴,把这个问题彻底搞清。
    恳请版主加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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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10:06:03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个人以为此事要分为两种情形来分析。
如果是政府或国有资金等招标采购,根据部令18号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
没有这么复杂,没有政府或国有资金非政府资金之分。
    这个与“定标权归属”的理解思路是一致的!个人观点,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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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10:17:05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全面看,暂行规定与世行标书还是一致的。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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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无效楼层,该帖已经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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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10:18:41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paragraph]
Laochan:

关于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的更正已讨论过多次。
完整的、合情合理的算术错误更正规定源自世界银行的范本:
     
如果是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买方将按以下方法更正算术错误:
.......
     借您这个跟帖,间接回答您在此帖中的第二个观点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6391&page=5  (第一个观点,等拟参加招标师考试的网友指出不对之处吧)
   
1.有时,投标价可能存在算术错误或/和漏报项,如果存在,要做修正或/和调整。修正或/和调整后的价格依然是投标价。如果中标,修正或/和调整后的投标价即为中标价(合同价)。

      
个人认为:漏报项与算术错误是两码事,不存在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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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10:22:10 |只看该作者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世行的表述非常严密,但目前招投标法规对此表述不严密,这也是楼主会遇到这问题且楼上各位在此各抒己见的原因所在
 (2013-05-14 10:18) 
     就算没有世行的表述,我们同样可以从招投标的原则中悟出“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是有条件的,不是一成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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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10:22:40 |只看该作者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 .. (2013-05-14 10:17) 
   个人不认同,12号令相关的表述与世行标书还是一致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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