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2389|回复: 7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货物招标] 各位同仁,本人今天在开标的时候遇到个纠结的问题,不知该如何处理,还忘各位师兄发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12

积分

新手上路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5-13 21:45: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位同仁,本人今天在开标的时候遇到个纠结的问题,不知该如何处理,还忘各位师兄发表见解。


      本人今天在设备招标的开标现场遇到个棘手的问题,还请各位发表自己的见解。唱标时,发现有一家投标人的投标一览表上大写金额为贰佰叁拾万,小写金额为2,050,000元,我当时如实记录了大写金额,在备注中写明小写金额。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详细报价清单中的单价合计出来的是小写金额,即2,050,000元,评标委员会也合计了一下,确实是小写金额这个数。但是该详细报价清单中下一行合计仍是大写金额。

       各位如果是评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以大写金额为准?还是拿单价合计修正大写的价格,最终以小写金额为主?有趣的是:本项目设置拦标价:2,200,000,如果以大写金额为主,该投标人就超出拦标价,会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2 新人;提出 实践中的问题,引起大家热议

总评分: 威望 + 2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沙发
发表于 2013-5-14 00:11:16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个人倾向于以清单单价累加合计为准,并修正总价大写。
  这么做的风险是其它投标人可能会以“未执行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的规定”为由,提出异议和投诉。但是,个人觉得,作为评标委员会,在遇到这种情形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为不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就曲解了投标人的本意,对当事人的处理自然就有失公正了。因此,严格说起来,违反的是《招标投标法》中的“公正”原则。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如有谬误,请各位专家学者和业界同仁批评指正。张志军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1

主题

110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板凳
发表于 2013-5-14 08:19:21 |只看该作者
看一下招标文件对于此问题有没有约定。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9

好友

5837

积分

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地板
发表于 2013-5-14 08:31:34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这个问题个人倾向于以清单单价累加合计为准,并修正总价大写。
  这么做的风险是其它投标人可能会以“未执行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的规定”为由,提出异议和投诉。但是,个人觉得,作为评标委员会,在遇到这种情形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为不尊重 .. (2013-05-14 00:11)
版主站的高,出发点是《招标投标法》中的“公正”原则。

实际中我推断,几乎这个投标人的投标会被否决的,因为评标委员会依据“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来做出决定。

因为评标委员会的出发点是:怎么样才有依据,怎么样才不会被投诉。他们不会考虑其他方面的,诸如公平原则、诸如尊重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诸如如何帮招标人选择一个最优的中标人。
不签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5#
发表于 2013-5-14 08:35:51 |只看该作者
   我完全赞同沙发zzj0102总版主的观点,本人昨晚看到此贴就想表达同样的观点,因为楼主@了zzj0102总版主,所以,沙发的位置就不坐啦!
   稍后,我会把本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详细说出来!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6#
发表于 2013-5-14 08:45:42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完全赞同沙发zzj0102总版主的观点,本人昨晚看到此贴就想表达同样的观点,因为楼主@了zzj0102总版主,所以,沙发的位置就不坐啦!
   稍后,我会把本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详细说出来!  (2013-05-14 08:35) 
    “详细”,晕啊!看来得投稿更合适了,若被刊登了,起码每千字有180元,哈哈[s:90]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9

积分

骑士

优秀新人奖

7#
发表于 2013-5-14 08:52:07 |只看该作者
[paragraph]同意zzj0102老师和学以致用老师的观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十九条:“……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应该适用楼主的情况。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不正确之处,欢迎批评指正。谢谢。
招投标初学者,欢迎大家指正。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3090380675 我的QQ:230556683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8#
发表于 2013-5-14 08:56:44 |只看该作者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

版主站的高,出发点是《招标投标法》中的“公正”原则。

实际中我推断,几乎这个投标人的投标会被否决的,因为评标委员会依据“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来做出决定。

.......
   看来12号令和07、12年标准文本中提到“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深入广大评标专家心中啊!
     在我看来,这要求这段话其实是有前提条件的,我可以说这段话这样表述是不够严谨的。评标专家其实就没有细细想这个问题,光从字面去理解,说严重就是囫囵吞枣。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15

好友

5958

积分

风云使者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优秀新人奖

9#
发表于 2013-5-14 09:00:01 |只看该作者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同意zzj0102老师和学以致用老师的观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十九条:“……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 .. (2013-05-14 08:52)
赞同版主遵循公正原则的观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10#
发表于 2013-5-14 09:07:53 |只看该作者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
实际中我推断,几乎这个投标人的投标会被否决的,因为评标委员会依据“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来做出决定。
.......
  您说的非常对。现实中该投标人被否决的可能性极大,而且评标委员会也会拿出自己的法律依据,即“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因此,在如何拿出比较合理的法律依据说服这一习惯做法方面,确实花费了我很大心思去琢磨。

  针对本例中的情况,个人提出以“单价汇总价的小写修正大写”的观点,理由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1、民法中的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规定;
  2、招标投标法中“三公”原则的应用。

  如有不对,敬请批评,也欢迎大家继续展开讨论!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5-2 07:18 , Processed in 0.070719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