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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tswo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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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范本] 很迷茫,到底要怎样组织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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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 22:37:48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回lixshan网友,明明系统两次显示您跟帖的,有一次我还看到的,怎么没了?
       当时我在跟帖,没有细看,只看到您说自己是个爱钻牛角尖的人,......。
      哈哈,我认为爱钻牛角尖不是坏事啊,我自己也是其中一个呢!
      社区需要我们这种爱钻牛角尖的网友,需要我们这种提供大红苹果的网友,要不死气沉沉的社区,“人云亦云”的社区,我们呆这还有啥意思?
      多提出问题,多思考,多总结,多分享吧!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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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 12:56:0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回lixshan网友,明明系统两次显示您跟帖的,有一次我还看到的,怎么没了? (2013-05-01 22:33)
那个是我把两种观点的核心表述用表格列举出来。
但表格比较难看。帖子也太长。我删除了。
您的回复非常有实践意义。我正在学习并准备回复。谢谢!
招投标初学者,欢迎大家指正。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3090380675 我的QQ:230556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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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 13:06:25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paragraph]
学以致用:

    释义出错,真的很难免。(今天因为回另一帖子,我顺便就把这个copy给大家看看)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593&page=5(46楼跟帖,又链接不过去了,等版主编辑吧)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据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我手头上的招法释义(我也不知道是什么版本的)是这样写的:依照本条规定,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
《招法》64条释义,我和您的内容一样。也同样不知道是哪个版本。
《条例》释义,我的版本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避”“监察部执法监察司”。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应该和itswonder兄的版本是一致的。
顾问:张平 宋大涵
主编:杜鹰 安建
副主编:任珑 刘长春 李亢 张治峰 丛林
撰稿人:张治峰 李小林 冯志祥 张作智 苏琳
        王刚 蒋文龙 丛林 何潇 孟玮 李茂年
        刘其昌 陈梅 葛中魁 何中凯 徐致远

我惊喜地发现,一个都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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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5 00:07:29 |只看该作者

回 lixshan 的帖子

[paragraph]
lixshan:

《招法》64条释义,我和您的内容一样。也同样不知道是哪个版本。
《条例》释义,我的版本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避”“监察部执法监察司”。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应该和itswonder兄的版本是一致的。
顾问:张平 宋大涵
主编:杜鹰 安建
.......
   我对《实施条例释义》评价是非常非常高的!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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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08:19:34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招标师继续教育培训网站,招投标实施条例解析 第三讲第33分钟,主讲张作智称:不得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这里提到的张作智老师是否三司《释义》的撰稿人之一的张作智老师呢?
如果是,还真有点自相矛盾了。当一条释义刊出时,也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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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08:52:38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从招标的公开、公平方面来说,从招标的规范性来说,必须是统一、一批次组织现场踏勘;同时,在现场踏勘时不能泄露各分包单位的名称等相关涉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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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0:16:38 |只看该作者
     1、是同一人,社区很多网友都是张作智老师的学生。我从2010年8月份开始从事招投标工作后,非常有幸的事情就是能遇到张作智老师,两次听他讲授《招标采购专业实务》,一次听他讲授《实施条例释义》。
     张老师一直都在协助国家发改委、招投标协会开展招投标立法、普法教育,他为人低调、和蔼可亲,在教学中诲人不倦、循循善诱,为“标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勤勤恳恳,任劳任怨![s:89][s:97]。其深受广大招投标从业人员的喜欢和尊重!
    2、关于释义的编写,我有专门的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737(主要编写人员)。拿到三司编著的释义书,与我之前的帖子提到的基本吻合。《实施条例》共85条,不可能是全体人员一起逐条逐条编写释义。实际工作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由李老师负责,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有张老师负责(打比方),即每人有具体的分工,然后再汇总。(我拿到非官方版的释义的时候,就是我说的这种情况,分开编写。第28条应该是由苏老师和李老师编写的,而且在初稿的时候,是没有“招标人可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这段话。)到了汇总的时候,是否逐条逐条讨论,这个我们就不得而知的。《释义》厚厚一本书,出错难免(当然在28条的解读上不一定真的错了),但瑕不掩瑜,我对《释义》的评价非常非常高。我可以骄傲地说,通过阅读《释义》使得我可以很快掌握了《实施条例》的各法条,使得我进步很快,而且深深爱上了这行业!
    本人掌握的情况不一定准确,若有说得不对的地方或者不应该公开的,恳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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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0:20:33 |只看该作者
   陈川生老师解读

陈川生老师解读.jpg (24 KB, 下载次数: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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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0:22:11 |只看该作者
   张老师解读(协会解读,协会讲课都是用这个PPT的)

张作智老师解读.jpg (65 KB, 下载次数: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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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0:24:08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八条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释义】本条是关于踏勘项目现场的规定。
    凡是招标项目现场的环境条件对投标人的报价及其技术管理方案有影响者,潜在投标人就需要通过踏勘项目现场,了解项目现场的有关情况。其中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一般都需要实地勘查招标项目现场;一般货物和服务项目投标与现场的环境条件关联性不大,往往没有必要勘查项目现场。踏勘项目现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可以一起组织所有购买招标文件或接收投标邀请书的潜在投标人实地勘查项目现场;也可以让潜在投标人自行勘查项目现场。但是,为了防止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有差别地提供信息,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本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二、潜在投标人需要对影响工程施工承包和货物供应及服务的现场环境、条件进行全面勘查。例如,工程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候情况,工程现场的平面布局、交通、供水、供电、通讯、污水排放等条件,以及工程施工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的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三、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中产生的疑问需要招标人答复者,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以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公开解答潜在投标人的疑问,同时对可以和必须的疑问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对于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提问可以拒绝解答。
四、潜在投标人根据踏勘项目现场和招标人的疑问解答,自己做出的投标分析、推论和判断应当自行负责。
五、为了防范投标人串通投标,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中暴露身份和相互沟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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