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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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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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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3-21 16:57:39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您在47、48楼的帖子,在我们对”独立“正确理解前,从《政府采购法》法条来分析都是行不通,我只能说《政府采购法》让您寸步难行,我们又见不到相对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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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3-21 17:05:12 |显示全部楼层
就拿投标保证金这问题,您的理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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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3-3-21 17:11:27 |显示全部楼层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我的脑力有点不够用了,,这是神马问题? (2013-03-21 17:08) 
  哈哈,你的脑力确实是不够呢!我在信息里面提到的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955&page=18
175楼的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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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3-21 17:12:08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采购法》法律体系,都有太多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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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3-21 17:14:31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政法采购法》法律体系,都有太多的”硬伤“。 (2013-03-21 17:12) 
抱歉,应该是《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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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3-21 17:29:57 |显示全部楼层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
其实我们是不是应该这样来理解采购法的条款?

如采购法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我们能理解成所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都是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吗?没有其它任何条件了?显然是不可能的。

那什么样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才能成为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呢?自然是符合项目采购具体要求的才能成为。
.......
        前者是谁可以成为供应商(21条),后者是谁是法定的合格供应商(22条),采购人在22条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再规定合格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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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3-3-21 17:31:11 |显示全部楼层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是收还是不收”如果这个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这个很清楚,18号令里有,拒收。 (2013-03-21 17:30) 
    显然就没有读懂18号令,当然也正常,因为18号令本身就是前后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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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3-3-21 18:08:04 |显示全部楼层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二十二条再解读“应当”这词啊

用实际项目为例,我现在招一个科研项目,该科研项目可能面对的供应商群是专业研究所、自然人(科学家)等,那根据二十一条,自然人和其它组织是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但在该项目中我们就必须要好好考虑如何不违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的相关 .. (2013-03-21 18:06) 
   不理解,头晕脑胀了,感冒了,回家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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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3-3-21 19:39:31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当然不行。
实际工作就按照您的理解去做吧,那是政府采购法的错,不是执行人的错,你是善意去执行的。否则您开展工作起来,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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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3-3-22 09:47:22 |显示全部楼层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我的理解没错,二十二条用“应当”二字可以说是当初立法人狡猾精明之处。 但如把“应当”理解成必须,特别条款绝对不能与一般条款发生冲突,且不承认特别条款的优先政策,那么就很容易陷进教条主义的困境,工作也无法开展下去了 (2013-03-22 09:45) 什么意思?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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