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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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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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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1 09:49:39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二十一条很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投标,第二十二条又值得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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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4-1 09:50:10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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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4-1 09:50:40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上可以看出,合伙企业一定会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主体,”合伙企业是一个民事主体“没有问题,”但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表述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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