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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镇采

求救: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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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14:44:14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对于合伙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而可以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问题。咨询了一个合伙企业的LP后,认为:
      一、合伙企业的确不是法人,严格来说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没有错的;
   &n .. (2013-03-19 13:05)
同意这个观点,如现有会计事务所多为合伙企业性质,当然能参与相关的招标活动中。
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空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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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17:01:4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合伙企业法》是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的。详见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flfg/2006-08/28/content_371056.htm

  对采购法22条的规定,从其表述来看起码应该不是针对自然人的规定,但偏偏又没有明确注明。也就是说,光从22条的规定来看,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但这显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因其21条和24条都已明确注明了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如果我的理解没有偏差,这几个法条的内涵有冲突之处,这其实是立法者力求避免的。但在采购法体系中,还有其他一些地方也有出现一些内涵或外延相冲突的法条,让人觉得很是遗憾。
.......
      晕啊,看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再回头看第21条,真的晕了。
      《政府采购法》当初的立法水平受到了质疑。
      在第22条中,如第(二)、(四)项,之前就有网友提出质疑了,对于新成立的公司,岂不是进入政府采购没门?
       翻翻《政府采购法释义》,也没有对这个"独立"进行解释,为何要加个"独立"。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的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签订一份民事合同,按照《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提到的是"相应",而不是"独立"。
     对于其他组织,我理解的相应,就是应该在其经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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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17:42:56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法就是法,法没变动更正以前,我们小老百姓仍是要遵守的。

另对zzj0102 五体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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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17:48:29 |显示全部楼层
最终合伙企业自动退出投标,矛盾已解决,但我也觉得遗憾。以后碰到类似项目,我将在招标文件中完善,以使更多的有能力的潜在供应商进入竞标。在此感谢各位给出的信息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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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18:33:1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学以致用:法就是法,法没变动更正以前,我们小老百姓仍是要遵守的。

另对zzj0102 五体拜服 (2013-03-20 17:42) 
哈哈!对于政府采购,本人是门外汉呢。
法就是法,当然!
对于政府采购法第21条,您怎么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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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18:34:14 |显示全部楼层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最终合伙企业自动退出投标,矛盾已解决,但我也觉得遗憾。以后碰到类似项目,我将在招标文件中完善,以使更多的有能力的潜在供应商进入竞标。在此感谢各位给出的信息和观点。 (2013-03-20 17:48) 
招标文件完善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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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20:01:31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采购法》第24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采购法22条的相关规定,仔细分析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其他组织的法律特征,我们还可以发现:在采购法第24条中,其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联合体成员的规定,其内涵也有冲突的地方。

  采购法实施10周年来,其法条中的诸多“硬伤”已让越来越多的从业人员感到困惑和迷茫。一直以来,都想对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好好挑挑刺。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是晚一些时间再颁布为好。不然,对政府采购工作是利多还是弊多真是难以预料。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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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20:06:2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晕啊,看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再回头看第21条,真的晕了。
      …………
翻翻《政府采购法释义》,也没有对这个"独立"进行解释,为何要加个"独立"。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的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签订一份民事合同,按照《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提到的是"相应",而不是"独立"。
     对于其他组织,我理解的相应,就是应该在其经营范围内。
(2013-03-20 17:01)
  认同“应当具备相应能力”的观点。可能是《政府采购采购法》的立法专家们没有意识到“独立”与“相应”的区别?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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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20:29:46 |显示全部楼层
总版主英明,我这政采门外汉正有此意,或者立法专家根本没意识到"独立"的"威力",没细细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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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20:35: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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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以致用:总版主英明,我这政采门外汉正有此意,或者立法专家根本没意识到"独立"的"威力",没细细推敲。 (2013-03-20 20:29) 
哈哈!我有点喝高了,自以为是了,不自量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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