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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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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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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0:14:33 |只看该作者
采购法颁布已十年,如有关竞争性谈判的各项条款,在实践中已经发现问题多多,应该到了可以修正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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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2#
发表于 2013-3-18 10:30:29 |只看该作者
刚咨询了一律师,说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区别之一就是法人企业具有独立承担了民事责任的能力,而非法人企业不具有。来报名的合伙企业持有的是非法人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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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5:10:11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刚咨询了一律师,说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区别之一就是法人企业具有独立承担了民事责任的能力,而非法人企业不具有。来报名的合伙企业持有的是非法人的营业执照。 (2013-03-18 10:30) 
   我的天啊,这律师证怎么取得的?
     这个问题,等于问一个招标师,招标方式有几种?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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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6:09:11 |只看该作者
  转一个司法考试中复习资料。可能对理解“其他组织与法人”的区别有帮助。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该规定是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参加人的基本规定。其中的“其他组织”,到底指的是什么类型的组织,其具有哪些法律特征,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为此,《民诉意见》第四十条对“其他组织”进行了界定。

   该条首先规定了“其他组织”的基本含义。“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其一,合法成立。其他组织”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予以认可的组织。这是某一组织的设立是否获得社会肯定的前提。
   其二,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设置,比如,有自己的名称、经营场所,有自己的负责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
   其三,有一定的财产。 “其他组织”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与其经营规模和业务活动的内容、范围相适应的财产。至于财产的来源,只要合法即可,何种方式在所不问。
   其四,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没有取得人格地位。 “其他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其他组织”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以其所有的财产为限;当其财产不能承担责任时,应由对其负责的公民或法人来承担。


   关于“其他组织”的类型,《民诉意见》第四十条具体规定了9项,8种典型类别。其中,第9项规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当某一组织不属于《民诉意见》第四十条所列举8种典型类别时,人民法院必须对照该司法解释关于“其他组织”的基本定义,甄别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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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6:13:46 |只看该作者
对于其他组织的认识,个人以前也有些认识错误,为避免误导,故将上述资料转载,供大家一道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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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12:58:38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转一个司法考试中复习资料。可能对理解“其他组织与法人”的区别有帮助。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该规定是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参加人的基本规定。其中的“其他组织”,到底指的是什么类型的组织,其具有哪 .. (2013-03-18 16:09)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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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13:05:47 |只看该作者
  对于合伙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而可以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问题。咨询了一个合伙企业的LP后,认为:
      一、合伙企业的确不是法人,严格来说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没有错的;
      二、政府采购法中的确明确规定了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我认为,这并不影响合伙企业成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理由如下:
     1、政府采购法2003年出台,合伙企业法2007年出台,所以,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的规定,并非针对合伙企业而设立,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仅是为了保证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供货商有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从而排除合同无效或者无权代理的情况出现。
     2、从合伙企业的角度来说,合伙企业虽然不具备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在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时候,并非单个企业行为,而是全体合伙人与企业的共同行为,那么这个时候,作为一个整体,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
     综上两点,我认为,虽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这并不影响合伙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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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21:54:11 |只看该作者
  《合伙企业法》是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的。详见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flfg/2006-08/28/content_371056.htm

  对采购法22条的规定,从其表述来看起码应该不是针对自然人的规定,但偏偏又没有明确注明。也就是说,光从22条的规定来看,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但这显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因其21条和24条都已明确注明了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如果我的理解没有偏差,这几个法条的内涵有冲突之处,这其实是立法者力求避免的。但在采购法体系中,还有其他一些地方也有出现一些内涵或外延相冲突的法条,让人觉得很是遗憾。

  个人观点,如有不对,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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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13:02:13 |只看该作者
拜读了以上各位大侠的回复,非常有用,万分感谢!

我这几天也搜索了一些信息,个人得出的结论是合伙企业想参加政府采购仍有难度!如想参加,除出示营业执照外,还需出具其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等方面的证据或证明,但这些材料合伙企业很难出具,我所咨询的工商部门给我的答复是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均为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个人填写,无验资环节,故营业执照上也无注册资金。

http://www.zjzfcg.gov.cn/new/llsw/349934.html这是我在网上搜到的浙江的一篇文章,大部分内容都值得我一学,但结论我却不苟同,坚持自己的想法,就现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如可参加投标,一种是招标文件中有特别条款规定其能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一种是自己能另行出具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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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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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13:05:21 |只看该作者
非法人企业
概念
类型
营业登记
特征合法成立
具有组织稳定性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诉讼能力
拥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类经营性的非法人组织
非经营性的非法人组织
展开概念
非法人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切组织。狭义的非法人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的组织,如合伙组织、非法人的私营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企业集团、非法人公益团体、个人独资企业、筹建中的法人等。
非法人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但经营单位可以刻制印章、开立往来帐户、单独核算、依法纳税,也可以签订商业合同并作为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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