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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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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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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18: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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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采:如您是我的领导,我想我得辞职了 (2013-03-22 10:46) 
哈哈!不敢!
您是政采的专家!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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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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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0:46:23 |只看该作者
如您是我的领导,我想我得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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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0:35:58 |只看该作者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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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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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0:32:35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03-15
合伙企业当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他组织!
这点不容置疑。 ----------------------------后面有人解释很清楚,说明一开始就这样回答别人的问题,有些武断。

只看该作者 16楼  发表于: 03-19
“作为一个整体,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看了别人的资料,你仍得出这个结论,说明你固执己见。

41楼  发表于: 昨天 15:05
对于《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款,我想请您再留意一个词,就是"特殊"。言下之意就是,前面的条件你得必须具备。至于你理解此"应当"并不等同于"必须",可以设置特别条款来弥补(修改)一下,我是持反对意见的。----------------------------红字那句是你一个非常错误自加定义去理解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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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0:07: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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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采:看一下我65楼与67楼的就应该能明白我的意思了呵 (2013-03-22 09:56) 
我这招投标行业的门外汉还需要学习才能理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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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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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09:56:22 |只看该作者
看一下我65楼与67楼的就应该能明白我的意思了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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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09:47:22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我的理解没错,二十二条用“应当”二字可以说是当初立法人狡猾精明之处。 但如把“应当”理解成必须,特别条款绝对不能与一般条款发生冲突,且不承认特别条款的优先政策,那么就很容易陷进教条主义的困境,工作也无法开展下去了 (2013-03-22 09:45) 什么意思?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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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0#
发表于 2013-3-22 09:45:07 |只看该作者
我的理解没错,二十二条用“应当”二字可以说是当初立法人狡猾精明之处。

但如把“应当”理解成必须,特别条款绝对不能与一般条款发生冲突,且不承认特别条款的优先政策,那么就很容易陷进教条主义的困境,工作也无法开展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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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9:39:31 |只看该作者
哈哈!当然不行。
实际工作就按照您的理解去做吧,那是政府采购法的错,不是执行人的错,你是善意去执行的。否则您开展工作起来,寸步难行。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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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68#
发表于 2013-3-21 19:02:17 |只看该作者
已到家,吃饭前,辩一下或许吃饭更香。。

我是因考招标师来到这个论谈的,我记得在复习法律法规时曾有这么一个概念:特别法优先原则,即如果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

针对第二十二条是否类同理解?把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一)至(六)条视同一般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视同特别规定。

这样是否能理解我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二十二条的理解?在日常工作中我是如此理解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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