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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下午中的标高兴还没来得及晚上就被取消了,大家来讨论下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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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3:18:1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下午中的标高兴还没来得及晚上就被取消了,大家来讨论

          刚刚听说一单位昨天中了一标,晚上接到通知说中标无效。事情是这样的:参加投标的有4家,其中一家因开标时投标保证金没到,直接废标,另外3家进入评审。

       评审中发现有2家报价过低,也废标,这样只剩下最后一家作为中标人,并办理了相关的中标压证等手续。

      但后来招标办紧急开会讨论认为,评标没有能够按名次形成3家中标候选人,所以无效。

      现在2种观点:

      1、不满足三家合格投标文件,无法形成报价竞争,所以应重新招标;
      
       2、投标文件评审时已经有3份报价,符合正常的开标要求,所以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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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5:40:19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缺乏竞争的、没否定全部投标,继续评标,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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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11:46:29 |只看该作者
  唐老师关于是否缺乏有效竞争的观点,我一直是认同的。3年前,我曾经写过一个主题帖,专门探讨过这个问题。见:《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一文,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6414&page=1

  但是,对于本项目而言,是不是应该重新招标,关键还是要看招标文件中对中标候选人数量方面的规定。
  我一直想表明的一个观点是: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是“3人”或者“2人”,那么这个项目进行到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时,就已经没有必要继续评审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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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3-3-13 11:31:19 |只看该作者
再谈四家投标人投标评标后只有一家有效标是否应重新招标的问题
  
            不能认为:“评表委员会评标时发现有2家报价过低,决定废标。那么就剩一家,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正说明有四家投标是有明显竞争的,而不是“明显缺乏竞争”。是否有明显竞争不在于合格标只剩一家,而是看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只要投标价格偏低并合理,就是有明显竞争!竞争是发生在投标截止之前,而不在其后。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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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28#
发表于 2013-3-13 11:01:49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以个人认为:评表委员会评标时发现有2家报价过低,决定废标。那么就剩一家,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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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10:33:57 |只看该作者
源于在最终商务评审时无明显竞争力,所以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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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6#
发表于 2013-3-1 22:06:34 |只看该作者
7楼的正解,最主要的是最终有效标书没有3个,所以废标,标办的做法没错。之所以能中标要不就是招标文件没写清楚,要不就是评委没按招标文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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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2-28 11:39:25 |只看该作者
  此外,个人不认同“行政监督部门不应去干预,何况直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这一观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71条规定:“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个人认为,从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来看,行政监督部门是可以直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的。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是行政监督部门“抛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越权处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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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2-28 11:20:41 |只看该作者
再说一点,我同意唐老师在20楼发表的补充分析说明。但是,有一点觉得应该商榷:

什么是“有效标”?

我的理解: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大会上已经公开宣读唱标,并进入评标委员会评审——这种种现象表明了它是“有效标。”

而大家平时说的“有效标”,实际上指的是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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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3-2-28 11:14:42 |只看该作者
  首先,个人不认为“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就一定是不合理的。招标人作此规定,是防范定标风险的一种方式。当出现前2名候选人都因故不签订合同的时候,招标人可以不启动重新评审或重新招标程序,直接按序定标即可。

  其次,在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的做法,确实是一把双刃剑。在一些情况下,反而会给招标实践带来不利影响。

  其三,相关法条明文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了“应当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而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了1名或2名,是不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呢?个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不仅仅违反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因为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操作,违背了法律的明文规定。

  其四,在上述前提下,标办依据招标法第7条“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责令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织招标活动,个人认为是可行的。这个问题我们甚至可以反推一下:招标文件明文规定应当推荐3名,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了1名,有投标人提出异议并投诉,难道标办能以“此事只违背招标文件规定,不违背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处理吗?个人认为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在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违背招标文件规定和违背法律规定是一致的,不存在只违背招标文件规定,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

    个人观点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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