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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帖:《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第20号令——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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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8:57:2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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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刚刚看到。草草读了一遍,发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以是民营的。
招投标初学者,欢迎大家指正。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3090380675 我的QQ:230556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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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2-25 10:30:23 |显示全部楼层
对八部委联合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初步印象:
1.本办法并非强制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不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就不适用,也就说电子招标投标可进行也可不进行。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我们是否可以判断,此办法应该是为了补充电子招标投标方面法规及规范的空白。在《条例》的释义中,对这一款有这样一段解释:“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必须加快制度建设,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制度不完备。二是安全无保障。三是监管不到位。
2.系统分为三个平台,平台的建立没有时限。此办法规定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第三条),其中监督平台由人民政府管理(第四十七条),公共服务平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建立”(第四十三条),交易平台从文件的表述看已经推向市场了,即交易平台可以是一项营利服务。这里有一点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推动建立有三点含义。一,并不是指必须要人民政府自主建立,也可以在政府主导下由市场建立。二,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市级以下的各区(县)建立。不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就可以不建立,或可不由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因为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在本部门网站及时公布并允许下载下列信息:……”达到这一目标,也就满足了《办法》的基本要求。三,推动着建立了平台就建立了,正在推动就断续推动,至于何时推动成功,没有强制要求。
3.与现行法规的联系。从文件上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基本要求与《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是一致的,只不过强调了对电子数据文件的技术要求。另外,在与传统招标方式的对比中,突出了电子数据文件的重要性,第六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某些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与有形建筑交易市场的联系主要集中在了评标阶段。《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也就是说,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可以不到有形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评标。
还没有仔细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上只是个人的理解,希望专家们前辈们同行们批评。
招投标初学者,欢迎大家指正。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3090380675 我的QQ:230556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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