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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回魂酒、回魂题(请教大家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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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23 12:55:28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是结合《招投标法》第七条和《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还是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来看,均应由G市发改委核准该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而无需G市建委批准招标组织形式。
  根据《招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招标人应向G市建委履行备案手续,备案程序不应因G市发改委向建委通报该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而取消。
  个人认为,招标人首先应向发改委办理核准手续,然后向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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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0-23 13:17:57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样都是涉及到招标组织形式,既要送审批,又要送备案?或者既要送核准,又要送备案?
    招标人会不会觉得无所适从,或者觉得政府“搞搞震”呢?从而加深对政府的......呢? (2012-10-23 13:14)
很难排除招标人有这样的想法,我也不赞同形成这样的局面。但面对实际来说,发改委和建委各有期职能分工,管理的侧重点也不同,而且法规上是有规定的。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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