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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回魂酒、回魂题(请教大家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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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1:29: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考试大餐已剧终人散两天了,宴会当天,大碗喝酒,现在是时候喝点回魂酒了。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9946帖子,让我想起了我在复习中的一个问题,现在把这个问题抛出来,大家做一道“回魂题”吧。请教各位网友,特别是参加了招标时案例考试的以及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作的网友。谢谢您的支持!

   G市财政投资的某建设大楼(非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此项目属于该审批而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X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同时,拟办理招标内容的审批手续,招标人对照自行招标的法定条件后,拟自行招标,在招标基本情况表“招标组织形式”这栏填上“自行招标”,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然后报G市发改委,G市发改委审批同意后,将招标内容通报给G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G市建委。
          1、G市建委提出质疑: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G市发改委审批同意招标人X自行招标,违法了招法。G市发改委认为,我审批同意后,就无需再就自行招标到行政监督部门备案。G市建委认为,此行政许可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对于一般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我们就是招法中所指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2、G市建委提出认为: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应该先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才可以在招标内容送审批、核准的在招标基本情况表“招标组织形式”这栏填上“自行招标”,并附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回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才可以做出审批、核准意见。
     请问此具体工作到底该如何执行呢?(8分)程序上到底谁对谁错?(6分)请简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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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1:35:59 |只看该作者
“非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政府采购的项目?住建部的项目?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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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1:38:3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符合自行招标的,先备案,再去发改委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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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1:42:47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非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政府采购的项目?住建部的项目?
(2012-10-23 11:35)
   即项目不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言下之意:项目审批部门和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是同一个部门。也不适用原国家计委的5号令。
  当然,你也可以理解国务院的、各地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那是广义的。一般理解,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指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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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1:57:04 |只看该作者
这属于政府部门之间协调的事情,对于有关工作程序上的事情,应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法制办、发改委、建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理顺关系,避免交叉重叠、错项漏项。个人不主张政府对市场经济介入过深,所谓的备案其实就是变相的行政审批,这是有悖于市场经济根本理念的,政府以为离开政府,企业什么都做不好,其实不然,如果政府有心思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大环境,企业是搞得好的。[s:90]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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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2:55:28 |只看该作者
  无论是结合《招投标法》第七条和《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还是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来看,均应由G市发改委核准该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而无需G市建委批准招标组织形式。
  根据《招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招标人应向G市建委履行备案手续,备案程序不应因G市发改委向建委通报该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而取消。
  个人认为,招标人首先应向发改委办理核准手续,然后向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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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3:10:43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这属于政府部门之间协调的事情,对于有关工作程序上的事情,应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法制办、发改委、建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理顺关系,避免交叉重叠、错项漏项。个人不主张政府对市场经济介入过深,所谓的备案其实就是变相的行政审批,这是有悖于市场经济根本理念的,政府以为离开政 .. (2012-10-23 11:57)
   现在有请G市政府办公厅答题。
     另,关于市政府办公厅的问题,可以看看这个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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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3:14:27 |只看该作者

回 hetan719 的帖子

hetan719:  无论是结合《招投标法》第七条和《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还是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来看,均应由G市发改委核准该项目的招标方式,而无需G市建委批准招标方式。
  根据《招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招标人应向G市建委 .. (2012-10-23 12:55)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样都是涉及到招标组织形式,既要送审批,又要送备案?或者既要送核准,又要送备案?
    招标人会不会觉得无所适从,或者觉得政府“搞搞震”呢?从而加深对政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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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3:17:57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样都是涉及到招标组织形式,既要送审批,又要送备案?或者既要送核准,又要送备案?
    招标人会不会觉得无所适从,或者觉得政府“搞搞震”呢?从而加深对政府的......呢? (2012-10-23 13:14)
很难排除招标人有这样的想法,我也不赞同形成这样的局面。但面对实际来说,发改委和建委各有期职能分工,管理的侧重点也不同,而且法规上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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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09:52:41 |只看该作者
我赞成5楼的观点,在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发改核准,再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但是问题是现实操作又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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