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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雨中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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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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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1:14:23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1、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的权利,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在这问题上,大家其实认识都一致的,没有问题,特别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大家就更明确了。我在没有加入社区前,已是这样理解“投标保证金”的。
  &nbs .. (2012-10-19 22:27) 
         对于招标人意思自治的事情,行政法规来了个强制性规定,如《实施条例》第74条,也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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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09:01:15 |只看该作者
唐广庆老师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解释是正确的,需要补充的是以下两点:

(1)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行为”,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2)投标保证金不退还后,是归招标人所有还是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所有,看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因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主要用以就是“弥补招标人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经济损失”,在有招标代理机构时,招标代理机构也属于这里的“招标人”范畴,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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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09:34:06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施条例》七十四条)。
  你说的第三种情况不属于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是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见《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
.......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施条例》七十四条)。
  你说的第三种情况不属于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是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见《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


   显然,属于第2种情况,《实施条例》强制要求:不予退还。
   即不存在“可以不退还“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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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0:03:08 |只看该作者
我关心的,有疑问的问题是:
    1、投标人被认定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为何法律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为何没有规定:若投标人被认定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招标文件是否可以这样规定:投标人被认定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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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6:30:39 |只看该作者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
唐广庆老师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解释是正确的,需要补充的是以下两点:

(1)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行为”,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2)投标保证金不退还后,是归招标人所有还是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所有,看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因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主要用以就是“弥补招标人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经济损失”,在有招标代理机构时,招标代理机构也属于这里的“招标人”范畴,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即可。
(1)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行为”,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这条与《实施条例》第74条结合怎么理解啊?
    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条: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请毛秘书长解惑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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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2:15:06 |只看该作者
大家积极参与讨论吧![s:125] [s:90] [s:125] [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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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7 10:37: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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