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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雨中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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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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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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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2:13:16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要规范,一要靠政府部门自觉,二要靠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觉醒。[s:90] [s: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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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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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10-23 13:45:49 |只看该作者
恳请版主、各位高人、网友解答,万分感谢![s:125] [s:125]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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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3#
发表于 2012-10-23 16:06:32 |只看该作者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注意,此款中用了可以两个字,所以退不退保证金应由招标文件规定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施条例》七十四条)。
  其他情况不属于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是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见《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
根据一罪不两罚的原则,其他情况在招标文件中也不宜设定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条款,应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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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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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10-23 20:20:43 |只看该作者
一罪不两罚,既然用到了“罚”字,我就知道没有解决我的疑问了。 谢谢布衣网友,我好好学习“一罪不两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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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5#
发表于 2012-10-25 10:33:18 |只看该作者
再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首先谢谢学以致用网友对我的信任和鼓励,由于本人已经年迈,不能再承受任何责任和精神上的压力,只能做一个自由发言人,与网友交流,并共同提高!另,我再次声明:我的意见只代表我自己,并不是“高人”,只是一个普通网友与其交流而已。参与你的问题讨论,并不等于我是“高人”。以下再补充我的看法:
  “投标保证金”设置的目的,就是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特别是开标之后,看到各投标人的投标和投标报价情况,发现如果一旦中标将承担很大的风险,该风险将超过投标保证金时,有可能放弃投标(都是有竞争力投标人的想法)。在这样的情况下放弃投标,招标人就少了一个选择(更何况一般是有竞争力的投标人呢!),给招标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从而用该保证金以补偿。这样的投标人也可能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即不放弃投标和不会中标,到时其投标保证金会退回,又不会有任何损失,因此拖至发中标通知书。由于他有较大的竞争优势,结果成为了中标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就不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书。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也就有了《实施条例》的七十四条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以上可以看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也等于中标人放弃中标,与放弃投标性质一样,因此就应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又由于违法还要进行一定的处罚!投标保证金归招标人,罚金归国库。
  所以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投标人(或中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放弃投标。国际国内都是如此。交纳投标保证金目的不能扩大,据我了解已经有扩大趋势,如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09年版,就把串标或围标,以及弄虚作假等列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范围;又有的招标人要求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以防买了招标文件又不投标,造成投标人不足三家而重新招标等。
  本人讲的理由,也不一定能说服大家。只供参考吧!
                                         唐广庆于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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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6#
发表于 2012-10-25 11:44:37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首先谢谢学以致用网友对我的信任和鼓励,由于本人已经年迈,不能再承受任何责任和精神上的压力,只能做一个自由发言人,与网友交流,并共同提高!另,我再次声明:我的意见只代表我自己,并不是“高人”,只是一个普通网友与其交流而已。参与你的问题讨论,并不等于我是“高人”。以下再补充我的看法:
  “投标保证金”设置的目的,就是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特别是开标之后,看到各投标人的投标和投标报价情况,发现如果一旦中标将承担很大的风险,该风险将超过投标保证金时,有可能放弃投标(都是有竞争力投标人的想法)。在这样的情况下放弃投标,招标人就少了一个选择(更何况一般是有竞争力的投标人呢!),给招标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从而用该保证金以补偿。这样的投标人也可能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即不放弃投标和不会中标,到时其投标保证金会退回,又不会有任何损失,因此拖至发中标通知书。由于他有较大的竞争优势,结果成为了中标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就不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书。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也就有了《实施条例》的七十四条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以上可以看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也等于中标人放弃中标,与放弃投标性质一样,因此就应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又由于违法还要进行一定的处罚!投标保证金归招标人,罚金归国库。
  所以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投标人(或中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放弃投标。国际国内都是如此。交纳投标保证金目的不能扩大,据我了解已经有扩大趋势,如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09年版,就把串标或围标,以及弄虚作假等列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范围;又有的招标人要求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以防买了招标文件又不投标,造成投标人不足三家而重新招标等。
  本人讲的理由,也不一定能说服大家。只供参考吧!
.......
这个说的好!
虽然我对您的一些看法不太同意,但对这个我是完全同意的!
而且,投标保证金能早一点退就尽量早一点,我们是中标通知书一发,不在评标报告推荐范围内的投标人,就全部都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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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2:36:11 |只看该作者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投标人(或中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放弃投标。
       这也许就是我在12楼提到的原因:也许是在认识设置投标保证金的意义上,不够准确和全面!
      有道理,我现在的思考基本也是往这边靠,就是要真正搞清楚设置投标保证金的目的和意义,搞清楚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最近太忙了,有时间再细想想。也请大家多发表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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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2-10-25 12:39:48 |只看该作者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

这个说的好!
虽然我对您的一些看法不太同意,但对这个我是完全同意的!
而且,投标保证金能早一点退就尽量早一点,我们是中标通知书一发,不在评标报告推荐范围内的投标人,就全部都退了。
  
     你这个确实是“尽量早”,但不是“最早”。最早是怎么样的,唐老师有跟帖说过的,我也是认同的,也是我一直在广州市场力推的,当然,我力推也没有用,哈哈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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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2-10-25 12:51:5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你这个确实是“尽量早”,但不是“最早”。最早是怎么样的,唐老师有跟帖说过的,我也是认同的,也是我一直在广州市场力推的,当然,我力推也没有用,哈哈

场外交易,不是第一第二名的,当场退还。
他们一般交现金,不高兴替他们保管,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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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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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3-5-8 09:47:49 |只看该作者
求串标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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