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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汪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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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汪才华:论工程施工招标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处理——以上海经达诉广东省交通厅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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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07:55:29 |只看该作者

回 twotigers 的帖子

twotigers:全文阅读,我们这里有个项目(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已经两次出现类似情形,一期项目时出现了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则顺理成章由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中标;二期项目出现了排名第二的候选人投诉评标确定的中标人,结果为投诉成功,第二中标候选人成了中标人,目前正在施工。
&nbs .. (2012-10-08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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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08:20:48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分享!谢谢!
  本人的观点,不同于楼主,请楼主见谅!
  招标人是否有权选择中标人,本人一直持保留意见。现行规定,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必须选择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除了反腐方面的考虑,这种规定值得商榷。
  对中标无效后到底是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个人认为将这种选择交由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决定,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招标人对整个工程项目承担全部责任的精神。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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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08:31:40 |只看该作者

回 cgibin 的帖子

cgibin:  感谢楼主分享!谢谢!
  本人的观点,不同于楼主,请楼主见谅!
  招标人是否有权选择中标人,本人一直持保留意见。现行规定,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必须选择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除了反腐方面的考虑,这种规定值得商榷。
  对中标无效后到底是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个 .. (2012-10-08 08:20)
有一句话是千真万确的“权力没有限制,天使变成魔鬼”,这种既可重新招标,又可顺位递补的选择方式如果没有限制,而其产生的利益变化巨大的情况下,非常容易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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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08:40:49 |只看该作者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顶!欢迎此类文章。对重新招标和重新评标的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往往讲政治不会讲法律,难得遇到投标人中的“秋菊”。

   我先把三个法条贴在这里,供大家讨论时方便查阅。

   第一,《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
....... (2012-10-07 21:24)
非常同意你的讲政治优先的观点,但事实上本案中我认为行政部门还是讲法律的,只是法律本身有问题。本文主要起草于2011年上半年,条例并未出台,但我一直提出这种权力的随意性过大,容易出问题。很遗憾条例不但没有去限制这种权力,反倒有“变本加利”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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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08:43:0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先谢谢楼主的分享!
   杰作很长,明天回到办公室打印出来。
   另,拜读过楼主在社区分享的大作,发现文章引用的部门规章比较多。 (2012-10-07 21:45)
是,因为大多数文章写于条例出台前,当然条例解读的文章也用了部门规章,因为我通过条例与法律、规章的比较,来谈出他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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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10-8 08:53:05 |只看该作者
一般这个权力都在业主,业主可以选择重新招标或排名第二的按顺序递补中标,所以再现两种结果不奇怪。《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也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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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09:19:27 |只看该作者
   打印出来,认真看了一遍,[s:125]
     建议版主加精!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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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10-8 09:38:35 |只看该作者
     《实施条例》强制性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业内部分老专家认为这规定是剥夺了招标人的权利,持强烈发对意见,而且在不同场合强烈呼吁取消这条规定,回归《招标投标法》,所以当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法定的几种情形下,必须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是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想想这个立法“难度”有多大,阻力有多大。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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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09:42:29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四、引发的思索
1、如果对中标无效后到底是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和限制,而不是将这种选择完全交由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决定,那么,本案类似的纠纷应该将会大幅度地减少;
2、如果后序第二中标候选人在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判中标无效后,可以顺位递补中标的话,那么,重新招标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无形中造成的工期延后、类似的诉讼等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缓解。


法律还真不宜作出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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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09:52:24 |只看该作者
  哈哈!
    在这问题建议上,个人认同楼上laochan总版主的观点。
     出现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如何理性选择,我辛苦点,把实施条例的释义给大家搬上来哈。
     先说一句:广东省交通厅笨死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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