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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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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讨论-唱标时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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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31#
发表于 2012-10-23 16:52:43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说法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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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32#
发表于 2012-10-25 08:52:00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投标报价唱标的有关问题
  首先提一个会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就是对开标会议重要性的看法问题。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都提到:“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可见 .. (2012-10-19 18:14)
正解!支持唐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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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招标师徽章

33#
发表于 2012-10-25 15:32:11 |只看该作者
我们前些天开了一个标就是这样,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大写比小写少了一位数。即小写是几百万该公司大写写成了几十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应以大写为准。再依据条例的51条,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价,否决了该公司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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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34#
发表于 2012-10-25 16:17:14 |只看该作者

回 lwl222888 的帖子

lwl222888:

正解!支持唐老的观点。
唐老这个观点我是坚决反对的!
不知道别的地方怎么处理,我们这里全是以开标记录为准,开标以后,投标函就没什么用了,除了还有个投标有效期以外。
我们这里发中标通知书,签合同什么的,工期,全部以开标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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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35#
发表于 2012-10-25 19:48:22 |只看该作者
再谈投标报价唱标的有关问题
   
       回33楼。
     
       投标函不是开完标就没有什么用了,他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开标记录在合同文件中无任何地位。应该说开标记录以后真就没有什么用了!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中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以上可以看出投标函是十分重要的文件,怎么可能开完标就没有用了呢!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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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36#
发表于 2012-10-26 08:45:58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投标报价唱标的有关问题
  回33楼。
  投标函不是开完标就没有什么用了,他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开标记录在合同文件中无任何地位。应该说开标记录以后真就没有什么用了!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中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以上可以看出投标函是十分重要的文件,怎么可能开完标就没有用了呢!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25.
.......
不好意思,我的意思只是指评标过程中,没人再关注投标函件。开标记录是评标过程中的依据,我们这里招标办、交易中心公示,全都根据这个来。
电子评标中,电子版本的投标文件报价与开标记录不一致的,要改成和开标记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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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37#
发表于 2012-10-26 15:19:46 |只看该作者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不好意思,我的意思只是指评标过程中,没人再关注投标函件。开标记录是评标过程中的依据,我们这里招标办、交易中心公示,全都根据这个来。
电子评标中,电子版本的投标文件报价与开标记录不一致的,要改成和开标记录一样。 (2012-10-26 08:45)
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为什么开标记录被使用?仅仅是因为简便,但一旦与投标函发生冲突时,不代表开标记录就否决了投标函。
本人每次评标,均会核对开标记录与投标函是否一致,而且会仔细审查投标函是否有问题。作为评标专家,重视原始资料,是一种好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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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38#
发表于 2012-10-26 16:07:10 |只看该作者
对不起,在评标过程中,我们这里是以开标记录为准的;以后公示,发中标通知书以至合同,都以开标记录为准,不仅价格,包括工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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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39#
发表于 2012-10-27 10:25:52 |只看该作者
回37楼
   再谈投标报价唱标的有关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依据上述两条之规定,都是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签订的合同,而且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而你们却以唱标为准,显然不是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当投标人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与唱标记录不一致时,以唱标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为准,放弃投标文件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时,显然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因为不是以唱标为准签订书面合同!

       结论:你们那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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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40#
发表于 2012-10-28 09:27:08 |只看该作者
合同的解释顺序是什么?中标通知书是招标文件或中标人投标文件组成内容吗?
他的解释顺序为什么高于投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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