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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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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中标通知书应该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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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5 08:21:44 |只看该作者

回 qinl 的帖子

qinl: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盖章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行。如果感觉不妥当,要招标人也同时盖章,实属多此一举。法律赋予了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完成相关的使命或者任务,不应受到怀疑,被代理人更不应该对此怀疑。  (2012-09-13 14:44) 
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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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5 21:20:40 |只看该作者
  业界普遍认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标文件是要约,该要约是向招标人发出的,承诺应当由招标人作出。
  现实中,很多地方在操作时,中标通知书上经常会有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机构、交易中心等单位的公章,但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即使没有这些单位的公章,中标通知书无疑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个人理解是,中标通知书上如果少了招标人的章,该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值得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是为招标人代理招标业务,而不能代招标人签署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

  个人观点供参考。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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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10:16:22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业界普遍认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
       认同zzj0102总版主的观点![s:125][s:33]
       1、我们常说招标代理的委托代理范围是:协助招标人定标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协助招标人拟定和签订中标合同。中标通知书仅仅有招标代理机构盖章,而没有招标人盖章,
该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值得质疑的。沙发、11楼、19楼、49楼唐广庆老师都认为,中标通知书仅有招标代理机构盖章的法律效力是值得质疑的,这样与受法律保护,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诺必是受要约人发出的要求不符。

     2、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后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经进行招标的项目,进入法定的交易场所交易,上
若中标通知书上有招标人盖章了,其在"交易见证单位"一栏盖章以表明此项目入场交易,未尝不可,理应支持!广州这边,唯恐中标通知书造假,还专门在中标通知书右上角印上二维码!但这与楼主的问题”中标通知书应该谁盖章“是另一码事。楼主这个问题,这样问,我们更难多是从法律效力方面去思考,这种情况下,答案只有一个,就是招标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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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10:31:04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让我曾经郁闷了一下子和想不明白,为何政府采购法这样要求。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反复看着这法条,才看到,这法条里面有最关键的一个字,看少了这个字,就很容易认为,只要招标代理委托范围中有这个,中标通知书就可以仅仅由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即可,而不用采购人盖章。
    这个字,就是法条中的”其“字。
    为了更好理解这法条,我参阅了政府采购法释义,证实我的最终理解是对的,合同还是采购人盖章,还是采购人的名义,从而推断,政府采购活动的中标通知书,也有采购人盖章,仅仅由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特跟帖,与给分享这学习过程!sw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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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11:19:33 |只看该作者
碰上资格审查时,居然对只有招标人盖章的中标通知书不予计业绩分(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实在无语,方才感觉应该将闲人闲事再讨论一下。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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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11:30:28 |只看该作者
我对“中标通知书”盖什么章问题的看法

王毅青总版主提出了一个似乎是很平常的,但是,又很令人思考的问题,引起了大家的热议。大多数网友的意见很好,特别是唐老师,对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法理上的分析;我原则上同意。

但是,对此有一点补充,或者说是不同的意见:

还应该从整个招标投标的过程来看。

众所周知,实行招标代理的做法,是《招标投标法》的一项重要内容。除了自愿招标和自行招标的少数项目以外,绝大多数的招标项目是通过有资质的招标代理进行的。

体现在,首先是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随之发售招标文件。这是通过招标代理公司进行的。招标编号一般是,(以国际招标为例)以年份和招标公司,序列号等为编码。不是以招标人为编码;显然,从政府部门的角度看,管理几十家招标代理公司,比管理几千家招标人要方便可行。……这种情况下,自然而然地,是盖招标公司的章。

人们常说,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而“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这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而且,“公开招标”,是对社会发出有关信息.

如果,不需要招标代理在“中标通知书”上盖章,那么,程序上就差了一点:招标代理只管发出招标邀请,不管招标结果?

显然,不是那样的?

可是,招标代理的服务,从哪一步开始,算到那一步为止呢?以什么为标准呢?

我以为,招标代理工作,从接收委托开始,包括招标准备,招标(公告和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一直到中标的有关工作。当然,后来还有签订合同,那是招标人的事情,招标代理应该出席见证,或者收集资料,形成完整的材料,存档。

所以,多种答案都对;但是,比较好的办法,还是:

招标代理和招标人都盖章,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表明工作是有头有尾的;招标人盖章,表明对招标结果的认可,也可以说是批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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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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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11:50:13 |只看该作者
楼主只要明白有中国特色的备案制,其实质也是行政审批制,只是换了个说法而已!该盖谁的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谁的章不得不盖(……)等等这一切就豁然开朗了!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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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12:49:21 |只看该作者
    从50楼到53楼的跟帖,其实是围绕一个问题开展讨论:中标通知书只有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此还叫不叫“中标通知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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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12:52:15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从50楼到53楼的跟帖,其实是围绕一个问题开展讨论:中标通知书只有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此还叫不叫“中标通知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2012-09-16 12:49)
    还是不是“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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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13:20:0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采购方式都使用了二十几年了,《招标投标法》都实施十几年了,居然又开始扫盲。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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