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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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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心中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是一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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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27 21:50:55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对于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中心等,其实开始的初衷就是为各参与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方便的交易平台,同时也便于管理和监督。
    由于市场不断在规范,纳入交易的项目就不单单是招标投标活动了,逐步包括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内容。交易主体逐渐增多,监督机构也在逐步介入,这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就应运而生了。
    市场需要一个方便的平台,管理需要紧跟其后,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继成立。这是一个新事物,也是地方政府方便各交易主体交易活动的具体措施的总结和完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场所的设立规定了: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那么,《条例》中这个交易场所是不是与目前各地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回事呢?按现在各地新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来看,好像并不是一回事。例如:交易中心事业编(直接的隶属关系)、具有的监督机构功能(其中的办、委之类)、收存投标保证金(不知道保证的谁)、招标代理(不用资质)、代办各种事项(指定代理等)、收取各类费用(营利为主)等等。。。。

    如果是这个样子的交易中心,不设立也罢。
    因为:
    1.事业单位本来就一直在试行改制;
    2.监督机构完全可以在自个家办公,有需要时现场监督即可;
    3.社会代理机构竞争已经白热化,市场调节时无需管理机构越俎代庖;
    4.吃财政饭的人已经很多,没有必要再增加人口,增加老百姓负担;
    5.至于营利,那可是企业的事情,无需给小金库添置库存。

    俺理解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是介个样子滴:
    1.一个政府出钱盖的,国家资产的,用于公众资源交易时各交易主体能进场方便交易的“楼”。
    2.楼里设施齐全(应设有各种交易用的场所,开标、评标用的会议室,并有先进的电子设备),交易方便。
    3.楼里设有政府部门为服务交易主体而设立的现场办公窗口。
    4.“楼”归一家公开招标(服务好价格最低)定下来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费用由政府支付。
    5.交易活动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时(例如开标、评标),告知相关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例如房建市政施工招标归建设局、政府采购归财政局)。活动结束或没有自家部门交易活动的,可回自家单位办公室,干点本职工作。
    6.有市场交易活动时,交易主办方到楼里的物业分管人处商定时间、地点,由物业分管人进行登记、安置并提前做好布置会议场所等会务工作(招标活动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各自回自个家。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是俺说的介个“楼”,即由政府提供的交易场所。
    介个“楼”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场所规定,即是统一规范的交易场所,又可以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还不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还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俺想介个肯定也是立法者的初衷吧。
    俺挺纳闷的,挺好、挺简单的一件新事物,咋就搞成乱炖了呢?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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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4 质疑和述说 本地公共资源中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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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31 00:40:11 |显示全部楼层
他要是“楼”就是个地,方便交易的地方。就没有了监管、运作不分之嫌。最多不放心物业,可以组织个协调办公室,也别事业编,就是懂法的公务人员,主要负责联络、协调、通知、接受投诉转达即可。监督人完全可以回自个家,做本职工作,有需要监督时,协调办公室通知到场即可。各行政管理机构都不在此办公,不插手市场主体正常的经济活动,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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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 10:58:56 |显示全部楼层
俺已经遇到招标文件发售费用交易中心收取,没有代理什么事,虽然是代理机构打印胶装的,白干,因为人家那里必须用人家的范本,就不管成本是谁来拿的了。
俺觉的其实定位不准是很严重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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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9-3 11:11:05 |显示全部楼层
多么希望做监督的和管理的都去考招标师,都是懂法遵规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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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8:08:05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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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21:47:27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现象是介个市场已经变味了,变成一个分蛋糕的地方了,难道介个社会成本就不用计入财政拨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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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6 10:56:11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高老的补充。俺觉得条例的这一条其实已经很清楚了,并且也很简单。咋就越弄越复杂了呢?干脆连招标代理机构都可以免除了,还真的是新事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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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2 08:05:34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问题还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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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0 09:44:4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总结


至2013年6月30日,共有73人参与了对本帖的讨论。
汇集跟帖得出其主要争议在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定位,一种观点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提供的用于服务于市场主体交易的场所,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的支持,不具指导、监督功能,即:是栋“楼”;第二种观点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双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管理功能,如同证券交易市场对入场交易双方的管理相类似;第三种观点是: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实施条例》第五条中“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概念进行区别,将其作为两部分来认识;第四种观点是:中心建设应是事业编制,财政发工资,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的政府序列单位。
总结: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中指出“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其实《意见》中的四个“为”就是它的职能定位。《招标投标法条例释义》中还对《招标投标法条例》第五条做出解释,即:“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信息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便利,并指出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不能扮演招标代理机构的角色,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收费与公共服务的定位应一致”。可是为什么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实施中却出现了很多的越俎代庖、违规建设、乱收费,甚至于出台自己的地方规定将各种权利最大化的事情呢?这里其实还是网友们分析的“利益”使然。本不用讨论的事情,却引起一次次的纠结和质疑,本应服务于人的机构,却有了凌驾于人的权利,本应具有提供交易信息的功能,却有了控制或监督各主体的职能。当然,也有个别情况是因为参与主体自己对其定义的糊涂认识,例如,觉得交易中心有权利收保证金、标书费,有权利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利审查投标人并收他的进场费,有权利对招标投标过程指手画脚等。甚至于如网友调侃的:本来并不需要这栋楼,却成了某些部门的敛财楼……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经成为有型市场发展的新趋势,各地都在进行如何建设的探索。说到底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关键.各地政府应努力为参与市场的主体提供适合交易的场所并提供相应便民服务的平台,而不是建一个凌驾于市场参与主体之上显示权利和获得利益的指挥台。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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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17:43:40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开着奇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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