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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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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心中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是一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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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1:43:0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lalahiyo 的帖子

lalahiyo:
不知总版的现实身份是什么,如果是代理机构的,想法完全可以理解。但大家对招标采购的最大幻灭是什么,原因是什么,建议读一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的“
《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
再来讨论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吧。

全文如下:

《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
王涌

  《招标投标法》起草曾历时五年,多方参与,1999年8月颁布,洋洋七千余言,施行13周年,却形同虚设,根源何在?因为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
  第一,监管制度布局混乱。一部监管法令出台,应明确监管机构。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四编“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的行政审查权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卡特尔局)下设的招标投标审核处;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设立联邦会计总署(GAO),从财政部手中接受审计、会计等职权,包括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查权,独立向议会负责,以控制行政部门过度的财政支出倾向。
.......
老朽以为,这位王教授并未找到《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的真正原因。
一般说来,由于教授们不在招标第一线,是不太容易找到真正原因的。
老朽以为,《招标投标法》落空的原因是,各部委、各省市各自为政,漫天飞舞的规章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使得《招标投标法》落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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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2:20:43 |显示全部楼层

回 lalahiyo 的帖子

lalahiyo:
回八楼:
王教的第一条原因就和你说得一模一样,不知是我的理解不行,还是您太过于在“第一线”了
我讲的和王教授讲的第一点没有相同之处。
王教授第一点讲的是监管模式和中国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我没有对此(监管模式)发表评论。
我说的是,部委和省市颁布的规章违背《招标投标法》,从而导致《招标投标法》落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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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15:32:31 |显示全部楼层
老朽一直认为,本来并不需要这栋楼。实际上,这栋楼成了某些部门的敛财楼,拔毛楼,吸血楼。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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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3 10:05:51 |显示全部楼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平台),雷同于农贸交易市场,使本来科学、有效的招投标等采购方式简单化、形式化、庸俗化、低级化。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平台)劳民伤财,怨声载道,已成为某些人和部门的夺权中心、敛财中心、拔毛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平台)的唯一功劳是,导致更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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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0 10:23:38 |显示全部楼层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至2013年6月30日,共有73人参与了对本帖的讨论。
汇集跟帖得出其主要争议在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定位,一种观点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提供的用于服务于市场主体交易的场所,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的支持,不具指导、监督功能,即:是栋“楼”;第二种观点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双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管理功能,如同证券交易市场对入场交易双方的管理相类似;第三种观点是: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实施条例》第五条中“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概念进行区别,将其作为两部分来认识;第四种观点是:中心建设应是事业编制,财政发工资,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的政府序列单位。
总结: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中指出“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其实《意见》中的四个“为”就是它的职能定位。《招标投标法条例释义》中还对《招标投标法条例》第五条做出解释,即:“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信息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便利,并指出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不能扮演招标代理机构的角色,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收费与公共服务的定位应一致”。可是为什么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实施中却出现了很多的越俎代庖、违规建设、乱收费,甚至于出台自己的地方规定将各种权利最大化的事情呢?这里其实还是网友们分析的“利益”使然。本不用讨论的事情,却引起一次次的纠结和质疑,本应服务于人的机构,却有了凌驾于人的权利,本应具有提供交易信息的功能,却有了控制或监督各主体的职能。当然,也有个别情况是因为参与主体自己对其定义的糊涂认识,例如,觉得交易中心有权利收保证金、标书费,有权利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利审查投标人并收他的进场费,有权利对招标投标过程指手画脚等。甚至于如网友调侃的:本来并不需要这栋楼,却成了某些部门的敛财楼……
.......
老朽以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讨论还远远没有到“总结”的时候!
也可以说,没有“总结”的时候。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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