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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心中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是一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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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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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21:50:55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中心等,其实开始的初衷就是为各参与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方便的交易平台,同时也便于管理和监督。
    由于市场不断在规范,纳入交易的项目就不单单是招标投标活动了,逐步包括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内容。交易主体逐渐增多,监督机构也在逐步介入,这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就应运而生了。
    市场需要一个方便的平台,管理需要紧跟其后,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继成立。这是一个新事物,也是地方政府方便各交易主体交易活动的具体措施的总结和完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场所的设立规定了: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那么,《条例》中这个交易场所是不是与目前各地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回事呢?按现在各地新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来看,好像并不是一回事。例如:交易中心事业编(直接的隶属关系)、具有的监督机构功能(其中的办、委之类)、收存投标保证金(不知道保证的谁)、招标代理(不用资质)、代办各种事项(指定代理等)、收取各类费用(营利为主)等等。。。。

    如果是这个样子的交易中心,不设立也罢。
    因为:
    1.事业单位本来就一直在试行改制;
    2.监督机构完全可以在自个家办公,有需要时现场监督即可;
    3.社会代理机构竞争已经白热化,市场调节时无需管理机构越俎代庖;
    4.吃财政饭的人已经很多,没有必要再增加人口,增加老百姓负担;
    5.至于营利,那可是企业的事情,无需给小金库添置库存。

    俺理解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是介个样子滴:
    1.一个政府出钱盖的,国家资产的,用于公众资源交易时各交易主体能进场方便交易的“楼”。
    2.楼里设施齐全(应设有各种交易用的场所,开标、评标用的会议室,并有先进的电子设备),交易方便。
    3.楼里设有政府部门为服务交易主体而设立的现场办公窗口。
    4.“楼”归一家公开招标(服务好价格最低)定下来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费用由政府支付。
    5.交易活动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时(例如开标、评标),告知相关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例如房建市政施工招标归建设局、政府采购归财政局)。活动结束或没有自家部门交易活动的,可回自家单位办公室,干点本职工作。
    6.有市场交易活动时,交易主办方到楼里的物业分管人处商定时间、地点,由物业分管人进行登记、安置并提前做好布置会议场所等会务工作(招标活动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各自回自个家。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是俺说的介个“楼”,即由政府提供的交易场所。
    介个“楼”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场所规定,即是统一规范的交易场所,又可以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还不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还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俺想介个肯定也是立法者的初衷吧。
    俺挺纳闷的,挺好、挺简单的一件新事物,咋就搞成乱炖了呢?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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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4 质疑和述说 本地公共资源中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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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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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00:34:52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办法,公权力的作用,又多了个婆婆,发发牢骚,但从法规的角度和高度出发,事情是好事,但操作的人不是“人”,哈哈。[s: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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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07:43:51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使然。解释得很通透[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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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08:07:04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总版的现实身份是什么,如果是代理机构的,想法完全可以理解。但大家对招标采购的最大幻灭是什么,原因是什么,建议读一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的“
《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
再来讨论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吧。

全文如下:

《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
王涌

  《招标投标法》起草曾历时五年,多方参与,1999年8月颁布,洋洋七千余言,施行13周年,却形同虚设,根源何在?因为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
  第一,监管制度布局混乱。一部监管法令出台,应明确监管机构。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四编“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的行政审查权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卡特尔局)下设的招标投标审核处;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设立联邦会计总署(GAO),从财政部手中接受审计、会计等职权,包括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查权,独立向议会负责,以控制行政部门过度的财政支出倾向。
  中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监管机构,仅在第7条设一授权条款。2011年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中国模式既不同于美国模式,在议会下设监管机构,以制衡行政权力;也不同于德国模式,设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以制衡其他行政权力机关。这种以发改委系统为中心的多头监管格局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2000年3月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13年的实践证明,其弊陋显而易见:
  一方面,它缺乏权力制衡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主要干预力量来自于行政部门,而法律却将监管权授予行政机关,并分散授予诸多行业管理部门,实为自我监管、同体监管。另一方面,监管权力分散,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实施受到部门利益掣肘,所谓监管更多表现为保护与包庇。
  这就是为什么招标投标领域中的大案,多由纪委部门查办,而非各行业管理部门。纪委超越各行政机关之上,权力集中,以党权制衡行政权,不经意间,却嬗变为一个相对有效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极具中国特色。遗憾的是,纪委查处的案件毕竟有限。
  第二,《招标投标法》没有确立“透明化”原则为主要监管手段。虽然该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全法没有贯彻“公开透明”原则,个别条文甚至贯彻保密原则,如第44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技术落后,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的后天不足。发达的电子技术可弥补监管体制的局限,比如,日本和巴西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十分发达,通过信息技术实现招投标全程“透明化”。中国的情况也有进步,但就全国而言,仍十分落后。
摘编自
2012
年第
8
期《新世纪》周刊,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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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09:58:15 |显示全部楼层
王涌教授文章《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道破我国招投标制度形同虚设的根本原因。道理恐怕决策层早就明了,难得是多年形成的利益格局早已根深帝固,所谓兴利容易除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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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0:10:37 |显示全部楼层
废旧立新,先进的取代落后的,进步的取代腐朽的,高效的取代低效的,廉洁的取代腐败的,必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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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0:12:47 |显示全部楼层
当多少年的传统模式证明已经漏洞百出,问题不断的时候,就应该探索新的模式和道路,但是任何改革都需要时间和代价...多少年悬而未解的顽疾总不能苛求新举措在一瞬间就解决所有问题吧!那样不合理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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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0:45:57 |显示全部楼层
利益之争,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为了利益,谁都想插一手。水至清无鱼,中国的老思想,如果全都透明清白了,这个行业就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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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1:43:0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lalahiyo 的帖子

lalahiyo:
不知总版的现实身份是什么,如果是代理机构的,想法完全可以理解。但大家对招标采购的最大幻灭是什么,原因是什么,建议读一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的“
《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
再来讨论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吧。

全文如下:

《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
王涌

  《招标投标法》起草曾历时五年,多方参与,1999年8月颁布,洋洋七千余言,施行13周年,却形同虚设,根源何在?因为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
  第一,监管制度布局混乱。一部监管法令出台,应明确监管机构。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四编“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的行政审查权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卡特尔局)下设的招标投标审核处;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设立联邦会计总署(GAO),从财政部手中接受审计、会计等职权,包括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查权,独立向议会负责,以控制行政部门过度的财政支出倾向。
.......
老朽以为,这位王教授并未找到《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的真正原因。
一般说来,由于教授们不在招标第一线,是不太容易找到真正原因的。
老朽以为,《招标投标法》落空的原因是,各部委、各省市各自为政,漫天飞舞的规章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使得《招标投标法》落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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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发表于 2012-8-28 12:04:07 |显示全部楼层
回八楼:
王教的第一条原因就和你说得一模一样,不知是我的理解不行,还是您太过于在“第一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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