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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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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心中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是一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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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7#
发表于 2012-8-28 10:12:47 |只看该作者
当多少年的传统模式证明已经漏洞百出,问题不断的时候,就应该探索新的模式和道路,但是任何改革都需要时间和代价...多少年悬而未解的顽疾总不能苛求新举措在一瞬间就解决所有问题吧!那样不合理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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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6#
发表于 2012-8-28 10:10:37 |只看该作者
废旧立新,先进的取代落后的,进步的取代腐朽的,高效的取代低效的,廉洁的取代腐败的,必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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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5#
发表于 2012-8-28 09:58:15 |只看该作者
王涌教授文章《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道破我国招投标制度形同虚设的根本原因。道理恐怕决策层早就明了,难得是多年形成的利益格局早已根深帝固,所谓兴利容易除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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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12-8-28 08:07:04 |只看该作者
不知总版的现实身份是什么,如果是代理机构的,想法完全可以理解。但大家对招标采购的最大幻灭是什么,原因是什么,建议读一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的“
《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
再来讨论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吧。

全文如下:

《招标投标法》为何落空
王涌

  《招标投标法》起草曾历时五年,多方参与,1999年8月颁布,洋洋七千余言,施行13周年,却形同虚设,根源何在?因为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
  第一,监管制度布局混乱。一部监管法令出台,应明确监管机构。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四编“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的行政审查权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卡特尔局)下设的招标投标审核处;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设立联邦会计总署(GAO),从财政部手中接受审计、会计等职权,包括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查权,独立向议会负责,以控制行政部门过度的财政支出倾向。
  中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监管机构,仅在第7条设一授权条款。2011年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中国模式既不同于美国模式,在议会下设监管机构,以制衡行政权力;也不同于德国模式,设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以制衡其他行政权力机关。这种以发改委系统为中心的多头监管格局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2000年3月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13年的实践证明,其弊陋显而易见:
  一方面,它缺乏权力制衡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主要干预力量来自于行政部门,而法律却将监管权授予行政机关,并分散授予诸多行业管理部门,实为自我监管、同体监管。另一方面,监管权力分散,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实施受到部门利益掣肘,所谓监管更多表现为保护与包庇。
  这就是为什么招标投标领域中的大案,多由纪委部门查办,而非各行业管理部门。纪委超越各行政机关之上,权力集中,以党权制衡行政权,不经意间,却嬗变为一个相对有效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极具中国特色。遗憾的是,纪委查处的案件毕竟有限。
  第二,《招标投标法》没有确立“透明化”原则为主要监管手段。虽然该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全法没有贯彻“公开透明”原则,个别条文甚至贯彻保密原则,如第44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技术落后,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的后天不足。发达的电子技术可弥补监管体制的局限,比如,日本和巴西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十分发达,通过信息技术实现招投标全程“透明化”。中国的情况也有进步,但就全国而言,仍十分落后。
摘编自
2012
年第
8
期《新世纪》周刊,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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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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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8-28 07:43:51 |只看该作者
权力使然。解释得很通透[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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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沙发
发表于 2012-8-28 00:34:52 |只看该作者
没办法,公权力的作用,又多了个婆婆,发发牢骚,但从法规的角度和高度出发,事情是好事,但操作的人不是“人”,哈哈。[s: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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