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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标人在某地被行政处罚三年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另一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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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2 21:18:51 |显示全部楼层
18号令是个国务院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不是地方规章。
这个投标人可以投标,但是在初审时候就过不了最基本的政府采购法第22条。都谈不上后面的打分环节。

政府采购投标文件初审有不同意见的时候,按多数意见为准,有异议的可以签署,但应继续评标。这些内容通常写在招标文件里面。根本用不着中断几小时。楼主太弱势了,我遇到这样的专家肯定打差评加投诉。18号令第77条可以处罚专家。

另外即使蒙混过关,还有财政部20号令可以收拾他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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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2 21:33: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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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采:气愤的是这个供应商显然不接受教训,在现场态度强硬得一塌糊涂,个别评委竟然明目为其撑腰,找出万般理由或者说就是直接站在该供应商一边,坚持不废。而采购人再三明确这种才被处罚的供应商他们肯定不要。想想我们在现场多难办?要是bz黄河在现场这事可能解决得就快了。 (2012-08-02 21:14)
也不是一定要阻止专家这么干,也可以不管。反正有录像的。

到了后面,问题严重得多的时候,后悔都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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