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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标人在某地被行政处罚三年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另一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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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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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15:05:47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前两天开标,现场碰到一投标人被举报在异地因被认定串标而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本地也应被拒绝吗?如果应该,依据什么理由;如果不应该,又依据什么理由?欢迎大家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谢谢大家拉!
原本发政府采购版块的,但那边人气不旺呵,我特想知道大家是怎么样的一个想法。
当时采购人要求拒绝,我也是支持拒绝的(在跟当地确认行政处罚确有其事后支持),但奇怪的是个别评委力保,非常坚持地说在他省的处罚在本地完全可以不采信。即使我请他们理解财政部18号令有关条款后仍坚持。
就为了这个情况整个评标中断几小时,虽然最终请示领导后拒绝,但过程真的让人很累很累,我还被指责作为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采购组织者不应发表自己的观点!

结束时间: 2012-8-31 14:54 裁判: 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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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3 发起有关 异地处罚是否本地有效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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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2-8-2 17:00:07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中对供应商有“(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八条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或者邀请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不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没有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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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8-2 20:51:33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文件中在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一条款中要求投标人“如果有,请自动回避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果无,请在本栏中申明”。但该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申明其无任何违法记录,而他的行政处罚是今年三月才发生并被通报,至少从这点看他不诚信。难道他在其它城市的投标不属于经营活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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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8-2 21:02:40 |显示全部楼层
好比一个人在一个城市杀了一人犯了罪,成了杀人儿,他换了一个城市他就不是杀人犯了?非要他在新的城市再杀一个人,他在这个新的城市才算杀人犯?

当然比喻得不太好,但我个人认为供应商只要在一个城市因串标围标被行政处罚,那他就应为些付出代价!在被处罚的期限内得到应有的惩罚。

我们由于信息不对称不知道被蒙也就罢了,但发现应该坚决打击,这样才能还招投标市场一片干净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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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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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21:14:09 |显示全部楼层
气愤的是这个供应商显然不接受教训,在现场态度强硬得一塌糊涂,个别评委竟然明目为其撑腰,找出万般理由或者说就是直接站在该供应商一边,坚持不废。而采购人再三明确这种才被处罚的供应商他们肯定不要。想想我们在现场多难办?要是bz黄河在现场这事可能解决得就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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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8-2 21:31:58 |显示全部楼层
一言难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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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8-2 21:44:44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采购人态度也坚决,只是采购人具体的代表是那种温和的人,气得脸发青,拿不法的人没办法,搞得评标现场跟战场似的,无形硝烟。而我同情心和正义心也被激发了,不想让个别人得逞,也不想让那个才被处罚的得意强势的供应商中标,再说了这人中标一投诉我感觉还是要翻盘,不想事后再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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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
发表于 2012-8-15 21:37:10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我们文件中在响应“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一条款中要求投标人“如果有,请自动回避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果无,请在本栏中申明”。不知这算不算文件里已经有约定?当然该投标人在当栏中申明无任何违法记录。他的辩解是说他认为在深圳因串标被行政处罚三年禁入不算是“重大违法记录”,那个态度是相当相当的强硬。竟然也有评委支持他的观点,力保不废他的标。 如果这家供应商最终中标,而采购人拒绝确认该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作为我们采购中心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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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
发表于 2012-8-15 21:52:38 |显示全部楼层
当天那个标是流了,现在可能要重招,我的那个亚历山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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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0#
发表于 2012-8-16 12:43:37 |显示全部楼层
1、重大违法行为,他这个串标行为算的上吗?
如果串标等不算重大违法行为,在招投标市场还有什么算违法行为,杀人放火吗?我市还真有某个采购人领导因反对供应商围标串标的被供应商打断了腿。非要闹到刑事案件才算重大违法行为?
2、地方行政处罚,只管地方,管不了其他地方。
这个我咨询过有关司法机构,他这不算地方行政处罚,因为处罚他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代会通过的政府采购法,公告原文节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3、有正好套在他头上的紧箍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
  (二)各级司法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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