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镇采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如果投标人在某地被行政处罚三年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另一省投标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133

积分

精灵王

11#
发表于 2012-8-2 21:31:58 |只看该作者
一言难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

积分

侠客

12#
发表于 2012-8-2 21:33:47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气愤的是这个供应商显然不接受教训,在现场态度强硬得一塌糊涂,个别评委竟然明目为其撑腰,找出万般理由或者说就是直接站在该供应商一边,坚持不废。而采购人再三明确这种才被处罚的供应商他们肯定不要。想想我们在现场多难办?要是bz黄河在现场这事可能解决得就快了。 (2012-08-02 21:14)
也不是一定要阻止专家这么干,也可以不管。反正有录像的。

到了后面,问题严重得多的时候,后悔都来不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33

积分

精灵王

13#
发表于 2012-8-2 21:44:44 |只看该作者
主要采购人态度也坚决,只是采购人具体的代表是那种温和的人,气得脸发青,拿不法的人没办法,搞得评标现场跟战场似的,无形硝烟。而我同情心和正义心也被激发了,不想让个别人得逞,也不想让那个才被处罚的得意强势的供应商中标,再说了这人中标一投诉我感觉还是要翻盘,不想事后再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33

积分

精灵王

14#
发表于 2012-8-15 21:37:10 |只看该作者
当时我们文件中在响应“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一条款中要求投标人“如果有,请自动回避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果无,请在本栏中申明”。不知这算不算文件里已经有约定?当然该投标人在当栏中申明无任何违法记录。他的辩解是说他认为在深圳因串标被行政处罚三年禁入不算是“重大违法记录”,那个态度是相当相当的强硬。竟然也有评委支持他的观点,力保不废他的标。 如果这家供应商最终中标,而采购人拒绝确认该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作为我们采购中心又该如何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33

积分

精灵王

15#
发表于 2012-8-15 21:52:38 |只看该作者
当天那个标是流了,现在可能要重招,我的那个亚历山大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39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友好讨论、责任回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16#
发表于 2012-8-15 22:14:36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不咋个懂,我说点别的。
1、重大违法行为,他这个串标行为算的上吗?
2、地方行政处罚,只管地方,管不了其他地方。
3、有正好套在他头上的紧箍吗?
只是个人认为!!
别为这些东西生气,把自己的法律武器磨亮点。
还有楼主,下次出头还是注意点,别站错队了啊,很复杂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315

积分

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17#
发表于 2012-8-16 07:14:34 |只看该作者
看到那些不诚信的单位,真想把他们的名字全世界发布,让他们再无机会违规。这样说有点情绪化,只是当你们的项目因为承包人的种种违规行为无法正常进展、质量无法保证、交工后又漏洞百出、合同规定的惩罚措施又施行不了-----有大领导替他们撑腰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你就能理解对于这类企业该怎么处理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430

好友

5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最爱沙发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18#
发表于 2012-8-16 08:41:01 |只看该作者
全国一盘棋思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33

积分

精灵王

19#
发表于 2012-8-16 12:43:37 |只看该作者
1、重大违法行为,他这个串标行为算的上吗?
如果串标等不算重大违法行为,在招投标市场还有什么算违法行为,杀人放火吗?我市还真有某个采购人领导因反对供应商围标串标的被供应商打断了腿。非要闹到刑事案件才算重大违法行为?
2、地方行政处罚,只管地方,管不了其他地方。
这个我咨询过有关司法机构,他这不算地方行政处罚,因为处罚他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代会通过的政府采购法,公告原文节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3、有正好套在他头上的紧箍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
  (二)各级司法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刑事判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33

积分

精灵王

20#
发表于 2012-8-16 12:48:00 |只看该作者
不管外界对政府采购有什么样的误解,但我清白做人明白做事,项目在经我手的这个阶段我保持它的清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4-20 12:40 , Processed in 0.068784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