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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江南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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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人发现评标错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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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09:31:32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探讨 :招标人发现评标错误如何处理

我反复想过,江南虹霓 网友提出的问题,看似简单,要想回答,特别是回答完全和正确,却很不容易。

一、问题是什么,是否实质性的,影响到评标结论

楼主说,【某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评委推荐了两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没参加评委。第二天,招标人在阅读投标文件时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设备不响应招标文件】。

“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说法,过于简单、笼统;是否实质性的要求没有响应?原先的招标文件是否明确提出了?如果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后再提出问题,就需要证据十分的充分。否则,就是强词夺理,就是否定《条例》中关于必须安装评标委员会推荐确定中标人的规定。

对于“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处理,应当认为,评标委员会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

二、招标人可否就此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条例》规定: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那么,招标人提出异议,是否违反的《条例》的这个规定

我以为,不是的。《条例》的规定,是正常情况,也就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的情况。;而现在的问题是,评标委员会犯了错误,没有正确的评标。

2009年,我写过一篇心得:《值得学习和思考的案例:评标委员会错了怎么办?》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11725

我还是当时的观点:纠正评标委员会的错误,不是违反法律法规,而是正当的权利,和正当的行为。

三、招标人如何处理

由于法律法规对以专家为主体的评标委员会有着重要的评价;因此,不能随随便便的否定其评标结论,特别是:有招标人自己主张,就改正其评标结论。

同理,也不应该再召集原评标专家开会,推翻其原先的结论。

2009年,格力空调事件中,央视报道中,很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同一批专家,先后做出两次不同的结论(!)

外国有句谚语: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招标投标的活动的特点,是一次投标报价,即决定结果。

人们怎么能允许评标专家们,几次反复评标,得出不同的结论呢?!

同样,也不宜再次“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进行复评。理由很简单:这种复评,是比较复杂的评标,随机抽取的方法,大多时候不能保证评标质量。万一,参加第一次评标的,都是业内专家;反而,第二次随机抽取的是其副手,评标不仅对于公信度有影响,而且在专家内部也产生矛盾。

我的建议是: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复评;最好是:专家库里,有一批高水平的有威望的专家,组成高评委,或者叫做“评标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此类问题。

如果,综合评标库组建成功,这个问题可以解决。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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