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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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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5:57: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水建管〔2012〕182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结合水利实际,现就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公共交易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切实抓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的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进场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按照中央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行业监管,切实保障水利建设市场交易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二)进场原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的公共交易市场。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进场要求。

    三、工作目标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自2012年7月1日起逐步进入公共交易市场,其中大中型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部进入公共交易市场,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于2013年7月1日起全部进入公共交易市场。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早进入公共交易市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已经进入公共交易市场的地方,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继续规范和完善交易活动。尚未建立公共交易市场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待公共交易市场建立后,立即按照上述要求进场交易。

    四、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认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切实履行好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能,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批核准备案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交易过程、履约实施等环节进行行业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行业监督管理与市场综合管理分工明确、密切协作、运行有序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项目法人的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后,项目法人作为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组建评标委员会、定标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时,依法保障招标人主体责任的落实到位。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法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不得直接参与或非法干涉专家评标;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技术手段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强化评标专家管理。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进行专业分类,实现资源共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的资格审查、日常动态管理和维护;加强对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补充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四)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公共交易市场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并公开信用信息,健全奖惩机制。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与公共交易市场管理机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要定期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各地进入公共交易市场的情况、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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