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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决策失误岂能一笑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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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8 15:56: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决策失误是可怕的,同时带来的后果和损失(损害)更是极其严重及触目惊心的!笔者就近期接触到的一些采购之事和对采购决策失误岂能“一笑而过”谈谈己见。

    一、政府采购中的决策失误其损失是较大的,同时后果也是极其严重和触目惊心的。

    1、根据某些领导“意图式、好高骛远、权力式和赶潮流式”等的资源配置采购是导致国家钱财(人民血汗钱、纳税人的钱等)奢侈浪费的根本原因,并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2、有些(个别和少数)领导不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承受能力,好大喜功地建设某项标志性(政绩性)工程,然而工程过半或刚剪彩就“夭折”,当地财政就更不堪重负,工程不得不下马和“报废”(当时的工程招投标就是违反《采购法》而不切实际进行的,且资金也无保障,属于违规开展的权力式和政绩式建设工程,倒下也并非奇怪而是必然的),最后“摞个半拉子”或“烂摊子”工程,群众更是意见极大,许多施工工程款的老板经常到政府来讨债,有些老板还采取了一些过激的围攻行为(影响更是甚坏至极了);
    3、前任搞政绩领导已升迁,留下令新任领导班子左右为难的事,不知如何处理是好?(因为有的是升迁到权力更大的直管自己的领导,有的成为了上级主管部门领导,都得罪不起)。
    4、一届领导为了自己的门面,盲目决策造成了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损失和浪费,而这些挥霍人民血汗钱(纳税人钱)的人竟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得到了升迁,这是届任政府的耻辱呀!
    5、类似以上这样的因为领导决策失误、采购把关不严(未能依法按章办事和顶住上面压力)是造成重大损失的起因,在目前大有成为一种领导人普遍惯用的趋势;
    6、笔者认为,这种现象亟待制止和禁止,同时也必须立即“亮起红牌”警告!严惩责任人!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论其干部多大,根基多深和关系多硬,都要严惩不贷)。

    二、谁导致决策失误和把关不严现象频频发生的,就该将“板子打到谁的身上”。

    1、一项重大的决策本应该经过“千锤百炼”和“千证万考”的,为什么还是出现如此多的决策失误和把关不严呢?!透过表像看实质,我们就能很清楚地看到“首长工程、长官意识、权职威力“等的现象;
    2、由于历史原因,我们相当一部分经济决策权仍然掌握在各级政府领导手中,而一部分领导不懂经济,只是凭借自己的经验与好恶来决策、来资源的随意配置;
    3、这些无科学化、不遵纪守法性的政府行为和政府付诸实际行动的大额采购项目,更是加剧形成无为采购、奢侈浪费采购、不顾财力保障采购等等的恶性循环程度的突飞猛进,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4、近年来,领导决策失误和政府采购把关不严,除了少数违规操作外,有相当一部分则是在“加速发展、战略眼光、打造和谐采购”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名目下产生的,不管不顾地超前、贪大、求洋,靠想当然的“前景”上项目,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好心办了坏事”;
    5、椐有关资料统计,全国汽车生产线目前的开工率只有58%,棉纺生产线闲置三分之一,相当于120亿至150亿元投资未发挥作用;盲目建设、无为采购、重复建设、重复采购,最终造成了中国经济结构的严重不合理和经济失衡格局;
    6、中国各级有集中汽车采购权的政府采购机构,一般都规定在地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办公室等)实施汽车采购事务(地市级以下的基层县级采购中心或采购机构,无权采购大宗及其汽车、机械设备类的项目权利),这也是造成贪大、求规模、限级次等不利于采购事业蓬勃发展的“肠梗阻”;
    7、只有在层层加强责任意识和把关严格的作用下,才能促使其决策无失误和关把得“天衣无缝”,让把关不严频频发生现象得以有效制止和造成权力决策失误的“板子”真正打到责任者身上!

    三、决策失误和把关不严的背后就是决策“犯罪”与把关失职“犯罪”。

    1、许多本不该上马的项目工程和许多不应采购的项目,不仅是某些领导(当权者)的形象工程和某些采购机构的“油水采购”,也有许多决策者“损公肥私的主观故意”和许多采购者的“用心良苦”;
    2、在决策失误和把关不严的背后,经常掩盖着经济犯罪和其他腐败及商业贿赂等问题;
    3、某县级市采购中心在开展一项电脑网络工程招投标活动时,负责这项工作的是分管采购中心的某领导,直接操作的是采购中心某负责人,还借机到某某品牌电脑网络设备生产基地“考察”了一趟(实质是旅游了一圈),可谓是“惠、实”双丰啊!
    4、最终因采购回这套电脑网络工程设备质量差、售后服务跟不上、“吃回扣”等等因素,致使该设备无法投入运行和正常使用,至今仍封存着,其残值所剩无几,却给国家(购买和使用单位)造成近百万元的损失;   
    5、随着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的正式施行,专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滥用职权者和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然而在现实中,某些官员和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对决策失误和采购把关不严等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听得最多的就是“这是改革中付出的学费”和“市场经济中的改革就得付出代价”等等“无稽之谈”。

    四、决策失误和把关不严岂能“一笑而过”。

    1、针对这种对经营后果不承担责任的“决策失误”和“把关不严”盲目性采购、无为采购、奢侈浪费式采购和不科学配置资源式采购中充当“冤大头”和付“学费”的却是纳税(国家和人民的血汗钱)要严查快处,决不手软(决不能一笑而过);
    2、在一些政府官员拍板的项目中,纳税人无权过问自己的钱用在何处?!更不用说这些投出的钱风险究竟有多大,以及赔了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3、正是由于决策者、采购把关的不严者和纳税人权利及义务的脱节,才使得某些人心中按有关领导意图乱采购、乱留须拍马,把国家(人民大众和纳税人的钱)不当回事,导致了大量的无为(只是满足某些领导人政绩工程所需和别有用心者的心理味口)损失;
    4、多个政府行政部门分别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向政府采购活动发号司令的情况,不可避免地出现政出多门、重复指令的情况;政府采购部门(机构)的行为是这些部门(机关)共同作用的结果;
    5、从而出现和发生了国有资产配置不当或者国有资产流失时,每个政府部门(机关)都可以推脱责任,造成了这种机制的责任约束不足;
    6、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决策、把关体制,严格按《采购法》、《行政程序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会计法》、《预算法》和国家《宪法》等规范政府决策行为,纠正采购把关不严的现象;真正实行“谁决策,谁负责”和“谁把关,谁负责”的职责约束体制!
    7、比如,某县级市干部在与外商打交道中,私交甚佳,结果为了一个镇的外贸蔬菜加工公司动用了“世行贷款”购买机械设备,结果使近800万元人民币所购回的进口机械设备“打了水漂”(成了一因无实用价值,另如上马使用还得再配套200多万元才能在请外国专家前来操作情况下,使其勉强运行;有没有利润还是个未知数?)最后成了一堆无什么价值的“废铜烂铁”!
    8、出现和发生决策失误和把关不严后,属于工作水平问题的,要进行行政处理;属于违法程序的,要依法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有以权谋私等现象的,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有关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直接指挥者等)的刑事责任;
    9、最后,让那些“决策失误和把关不严”的“一笑而过”现象得以彻底根除和一去不复返!还决策科学(资源配置合理)和采购把关依法、按规及遵章之本色!

来源:硅谷动力    作者:周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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