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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务] 请教评标委员会组建、合同签订主体及新条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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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3 09:39: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有经验的招标师们:
1、关于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法规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我想请问,是否存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这一说?
2、合同签订主体。招标法规定:合同签订双方主体为 招标人和中标人
  请问,招标人(采购人)是否有权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替他履行签合同?   由招标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是否合法?

3、新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采取现金,支票形式的,要采用公对公账户,不允许个人账户汇款。请问 供应商采取异地银行电汇形式是否也必须公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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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3 10:43:07 |只看该作者
虽然我还不是招标师但可以回答你上述的问题,个人看法:
1、关于评标委员会组建,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是没有问题的,不论是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代理招标(招标人);
2、合同主体一定是招标人和中标人,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编制合同文件以及合同谈判甚至签订合同,但合同主体一定是招标人;
3、异地银行电汇也一定是公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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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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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3-3 11:01:38 |只看该作者
我赞同楼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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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3-8 15:04:46 |只看该作者
二楼的意思是不是这样的?

  第一问  答:可以

  第二问  答:可以

  第三问  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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