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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完整的政府采购财政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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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1 08:50: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监督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构建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监督体制,是政府采购各方人士的共同愿望。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管仍存薄弱环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问题入手,全面分析,大胆设想,最终让监督工作真正能够处处到位。

  三方面问题简述

  监督不够专业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要涉及采购计划、采购途径、采购方式、订货合同、结算方式等方面,单靠对账务和原始凭证进行审查无法揭示深层次的问题。不掌握设备用途和适用性,不了解市场价格,对政府采购政策没有足够的理解以及结合实际政府采购工作做出准确的判断,势必影响监督的深度和质量。

  预算制度不健全 按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这是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三项核心内容,互为条件,相辅相成。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没有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作保障,是难以获得成功的。我们看到一些地方在没有进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或进行改革不彻底的情况下,就实行政府采购,其结果并不理想。

  信息不对称 信息和资料不足是影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监管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之间由于业务性质上的差别,缺少获得相关信息资料的途径。掌握资料信息不充分,使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专业性上缺乏必要的条件,为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带来一定困难。

  五方面重视监督内容

  采购资金使用合理性 对采购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在于采购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科学合理地使用政府采购资金,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遏制违纪的有效方法。财政监督部门应审查采购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该花的钱一分不少花,不该花的钱一分不能花;是否合理使用采购资金,关键看是否正确、完整地确立采购范围。现在大到建设工程,小到办公用的复印纸都已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因此,财政部门应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把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预算资金,按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管理,对没有列入的要督促采购部门尽快按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管理;注意审查采购部门是否存在缩小采购范围、逃避政府采购、非法挪用采购资金的行为。

  采购方式合法性 政府采购方式公开程度,从大到小顺序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以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的方式为主。财政部门应审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实行了集中采购;规模较大的通用品采购是否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集中采购机构及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要求运用恰当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是监督的重点。

  采购过程合规性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许多环节,监督部门可以采取现场监督的方法,审查其是否按照规定实施。以公开招标为例,应审查公开招标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报财务部门备案,是否有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评标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的成员是否是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而且不得有和招标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招投标合同是否报财务部门备案,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做了实质性修改等。

  采购过程透明性 高透明度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根本保障,也是杜绝腐败的有效措施。

  为提高采购透明度,财政部门在执行政府采购监督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审查采购需求信息是否透明。二是审查采购机构对供应商审查的方法和标准是否透明。三是审查评标方法是否透明。四是审查采购记录是否透明。

  注重效益统计 政府采购活动包括:采购计划的制定、采购资金的预算和划拨、采购方法的选择、采购程序的控制和管理、采购合同的管理等。其效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活动为政府提供了多少物资、劳务和工程建设;二是政府采购活动为政府部门节约了多少支出。财政部门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效益性审查时应对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采购计划的制定是否遵循国家政府采购的总体要求,是否体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审查采购资金的预算和划拨是否合理、及时;审查是否选择正确的采购方法和适当的程序,保证购买的物资、劳务、工程建设符合需要;审查是否以较低的价格、可靠的质量、最优的服务筹措物资,购买劳务和工程建设。

  四方面加强监督工作

  强化采购监督专业性 财政部门要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的力度,就必须深刻认识到其专业性的特点,加强有关设备、物资采购和管理方面知识的学习,强化自身专业素质。如采购单位将设备、物资采购计划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在认定设备或物资是否适用,是否存在重复采购,是否存在排斥性的技术要求,如果不具备应有的知识,就无从评价。同时,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过程中实行的监督,可以采用联合监管的方式,即抽调一些专家或技术人员,或利用各业务监督部门的力量,与财政监督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跟踪审查,综合评价和监督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政府采购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提倡全程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重要对象,也是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和监督主体。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应注意把好“四关”:一是招标文件验核“关”;二是采购程序运作“关”;三是采购资金拨付“关”;四是投诉事项处理“关"。

  充分利用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的监督通常有三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社会团体以组织的形式对集中采购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监督。另一种是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的方式对集中采购随时进行监督。还有一种是通过社会舆论机构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各种大众传媒进行舆论监督。财政监督部门应制定对外信息发布制度和办法,定期将采购信息、采购法规、采购文件以及采购原则等向社会公开,提高公众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信心。接受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形成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的介入,不仅能保证政府采购的高透明度,促进采购中的廉洁,维护政府形象,而且还能强化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财政监督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都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时受理各种批评、检举、控告和申诉,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回音,保护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推进监督技术创新 首先要建立健全全国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形成全国性的发达而完善的政府采购杂志、网络、报纸三位一体的信息管理体系,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和透明,构建供应商直接建库界面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界面,实现资源共享。外国政府采购大都采用了电子技术,信息发布快捷、简便,贸易手段先进高效。如美国,设有查找采购信息较快捷的“采购改革网络”。同时,采购金额高于25000美元的采购都可以刊登在美国《商业日报》特设网络或《商业日报》的报纸上,这样,供应商可以随时免费浏览和提取这些信息,甚至通过电子技术直接订货。在这一点上,美国政府采购经验值的我们借鉴。

  其次是要借鉴国际经验,逐步推广电子采购卡制度。采购卡是财政部门核发给采购机关的一种信用卡。采购卡中的资金额度可以是采购机关一年里小额采购的预算金额来核定,也可以按项目预算核定。采购卡必须由指定人员持有。在西方国家,结算网络比较健全,采购卡一经使用,就会通过银行反映到国库,尽管如此,各采购机关也必须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交采购卡使用情况的报告,包括采购的时间、物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目前,我国的资金结算网络尚不发达,可以渐次建立采购卡制度,并可以先在地方上试点,然后全国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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