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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把握“政府采购”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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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9-19 10:27: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注:近来,在招标师之家看到几篇网友的发帖,反映出部分网友在招标师考试的复习中,对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界定不清,感到困惑。故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款并结合个人理解编写此文,供大家参考。如有错漏,也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关法条  
  
《政府采购法》中的“政府采购”概念出现在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应从四个方面正确把握“政府采购”概念  
  一个采购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是《政府采购法》中所说的“政府采购”(即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1.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
  2.主体(采购人)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采购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
  4.采购项目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三、相关概念  
  1.“使用财政性资金”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
  2.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3.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目录。
  4.所称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的最低金额标准。
  (在判定是否符合“采购项目范围”这一条件时,应先看该项目是否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若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再看其是否在限额标准以上。有关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可以看一下本帖所附《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便形成比较具体的认识。)
  四、延伸――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制定权限  
  1.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2.重要参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3.个人理解
  《政府采购法》明确的有权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即将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可能会把制定权限明确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前提有两个:①取得省级政府的授权;②以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为根据。结合这两个前提,再加上“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限制,实际上意味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扩大集中采购范围(集中采购范围不可缩小,并未限制扩大集中采购范围),可以降低采购限额标准(可结合地方实际,但未限制降低限额标准)。这样一来,实质上意味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础上,可以扩大了政府采购的范围。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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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j0102 + 4 版主关于“政府采购”的概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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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9-20 11:14:33 |只看该作者
[s:125]学习了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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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1:10:32 |只看该作者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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