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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x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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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务] 求这道题答案?——联合体的资质该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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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2:04:06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看看什么是联合体投标: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 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
再看看联合体投标的资质要求和优势:
资质要求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优势
  目前市场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数家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   联合体中标,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防止中标人因履约能力差而转包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分析了这么多之后,好像、似乎、仿佛答案已经出来了,但我要说的是,这道题目出错了,因为这样的工程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按照题中的条件招标,必须对总承包单位进行招标,因此,门槛限制应该在总承包资质一档,而绝非专业承包资质,出题人连《建筑法》都没有搞清楚,还在出题,令我感到无比羞耻……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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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7-10 22:17:16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再重申一次,这是一个错题!!!出题人肯定不是搞建筑出身的!这样的案例还是不要拿出来丢人现眼了,明显是对法律法规的亵渎!!!略微懂得点工程的人都知道,这样的工程,必须对工程总承包资质设限,而绝非专业承包资质!连这个概念都没搞清楚,还去做出题专家?回家歇着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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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7-15 21:20:24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地说,这个题目是带有一定误导性的。这个题目的匪夷所思之处在于——出题人根本没有搞清楚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关系。通常来说,如果是一个单独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是可以依法发包出去,这个承包人可以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也可以是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商。而对于题目中提到的两个专业工程即装饰装修工程与建筑幕墙工程,建设单位如果采取分别对专业承包单位进行招标,显然是违反将工程“肢解发包”这一规定的,但若像题中所述由两个毫不相干的专业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显然在实践中是错误的,因为这两家单位都不具有总承包资质,由谁来组织协调总体施工?很难想象连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等等都不具备的专业承包单位能够代替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我们假定题中的做法是可行的话,会发现一个问题——是否可以由桩基专业承包单位、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单位、土方专业承包单位……等等等等组成联合体来完成一项大工程的投标而不需要总承包呢?显然不可能!
    故本人以为正确的做法是:对总承包单位进行招标,再由总承包单位自己决定是否再进行专业分包。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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