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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引用第11楼water1998于2011-07-07 08:51发表的 : 我个人觉得,设置联合体的意义不是为了让投标企业凑资质,而是让企业综合彼此的力量和资源。招投标法明确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也就是说,上述那道题如果要组成联合体,只能由都具有幕墙一级和装修一级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如果说本题的答案,我个人倾向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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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2楼zzj0102于2011-07-07 17:25发表的 : 请您再仔细阅读我在18楼的发言,并仔细理解“相应”这个词,或许会有不同的想法。
引用第43楼zzj0102于2011-07-14 11:15发表的 :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可以……防止投标联合体以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来实施项目的现象。” 在关于联合体资质为何要“就地不就高”的理解上,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但是,您忽略了一个您自己提到的事实——“防止投标联合体以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来实施项目”。在本例中,甲负责幕墙工程,乙负责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甲的幕墙资质是一级,他没有“以高资质中标,以低资质实施项目”的行为;同理,乙负责的是装修工程,也没有“高中低做”的行为。 我们是不是再来探讨一下什么是“相应资质”?相应,个人理解就是“相对应”。也就是说,做幕墙的应该具备幕墙资格;做装修的应当具备装修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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