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pxgm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专业实务] 求这道题答案?——联合体的资质该怎么界定?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116

积分

侠客

楼主
发表于 2014-9-20 15:23:01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选A。选B的人解释看似合理、合法,但忽略了两点。一是招法第31条第二款,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资质不同,请问如何承担这个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联合体中的乙退出,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中的甲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可是甲只有其中的一部分资质,另外一个资质他是没有的,怎么能够满足施工要求呢??,也可见如果选B,跟31条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二是本条的立法本意,参见联合体投标:拒绝“被利用” 、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相应资质吗? 。并不是资质的联合,而是能力、管理。前面已经有人说的非常清楚了,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大型项目才允许联合承包。也就是说一般来讲,是不允许或者不需要联合承包的。这也是对我所述的第一条是个补充。三是即使是组成联合体,也不应当降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如果是选B允许资质联合拼凑,那对其他投标人来讲是不公开的。四是如果按选B的理解,招法第31条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就应该改为承担同一专业施工任务的单位。个人理解,欢迎讨论qq23676984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16

积分

侠客

沙发
发表于 2014-10-5 12:37:46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释义我看过了的。但仍无法解释我上面提的问题。当然可以按照这个进行操作,现实中很多也是按照这个执行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5-13 17:46 , Processed in 0.068329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