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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当前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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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1 14:1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是为了规范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维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建设工程的其它方面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都已经有了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这些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有序运行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促进工程招标代理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显得尤为重要。
   
    1、招标代理合同现状
    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拟定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不完善,监管机构对于备案的招标代理合同审查不严格。同时,招标代理合同相关的配套文件不完善。我国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的实行为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或有待明确的地方。如: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服务招标的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基数为勘察、设计、监理等的中标价的服务招标来收取代理费,其收费标准明显偏低,在实际项目代理的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在支付5-7人专家评委费后,所收得的服务费还存在亏本的现象。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根据招标代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及工程标底占有招标代理业务中很大的一部分工作量,特别是各专业的人员配备,仅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费用,显然不尽合理。
    (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给出了全过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但对非全过程招标代理的情况没有给出确定的收费标准。
    (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目前招标代理合同签订时,招标人不具体分析委托项目估算价,均要求下浮20%。
    2、规范招标代理合同的重点
  2.1确定招标代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目前,许多招标人专业水平不高,往往在招标时,将部分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材料设备另行招标,而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委托范围不明确,从而导致招标代理范围的不确定。通常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业主可能进行另行招标的项目有:电梯安装工程;空调系统工程;消防系统工程及人防门安装及服务工程;生活污水环保处理工程等。以上项目是否包含在招标代理范围中,应在签订招标代理合时予以明确。
  招标代理服务的内容很多,在实际招标代理合同中往往没有进行详细的约定,现行招标代理合同通常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有关工作内容的条款处约定:本工程招标代理内容为施工总承包或监理的招标。具体包括的招标代理内容显得非常含糊,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实际工作带来难度,同时也给招标人的招标工作埋下隐患。同时,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一定将上述工作内容全部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去做,如编制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等,这些工作可能由招标人自行完成,也可能由招标人委托其它咨询单位去做或采用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2 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合同双方的权利约定中,较易忽视的情形有:
招标人有权确定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主要条款;有权要求代理机构及时提供代理工作每一阶段的进展情况;有权要求代理机构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等。如招标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有些招标人为了能让内定单位中标,便让招标代理机构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以满足这一单位的中标条件,若该项目出现投诉情况,招标人则会推脱责任。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招标代理专业人员岗位职责是积极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招投标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并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
  在合同双方义务的约定中,比较重要而在实际招标代理合同中容易忽视的情形有:
  (1)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与本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2)招标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专职人员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代理机构工作,代表招标人负责处理各种问题,对代理机构所出具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和签章。
  (3)因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需要,代理机构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代理机构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代理机构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或委托人有特殊要求时,经委托人认可则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向招标人提供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证明的资料,并按合同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实施招标代理业务。特别是在证书等级的经营范围要提前告知招标人,一般招标代理资格等级要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暂定级只能承担6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乙级只能承担1亿元以下的项目,甲级可以承担各类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在合同双方责任的约定中,通常存在如下情形有:
  (1)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致使招标失败或重新招标,应由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例如项目委托其它代理公司单独编制的清单标底存在瑕疵;招标人提供的资料不完全等。
  (2)代理机构在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过程中,由于招标人的主观干预,给代理机构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3)代理机构对招标人或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按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应由代理机构承担责任。
  (4)代理机构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代理机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招标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完善招标代理合同的对策
(1)完善招标代理合同相关的配套文件,改变目前有关配套规范效力层次不高且交叉重叠的问题,完善和细化招投标的监管职能和法律责任条款,增强招标代理合同法规条款的可操作性,在法律层面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认定和处罚提供依据。
(2)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净化招投标市场。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对规范建筑市场、改进行业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一是要针对影响招标代理合同公正性的关键环节,完善相关制度。二是任何政府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代理机构。三是强化招标人自律意识,完善诚信体系。
(3)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在资格审批环节,严格把关,做到符合资格条件的保留、优秀的升级、不符合的淘汰,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招标代理监督机构及行业协会应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加强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教育,确保招标代理队伍的质量。
(4)针对当前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开始推进中介(咨询服务单位)服务机构方式的改革,对于入库的代理机构,统一规定招标代理合同的格式,明确招标人委托目标、职责范围、工作时限、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防止了招标代理机构之间通过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骈 飞    江苏省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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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1 16:21:26 |只看该作者
(2)代理机构在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过程中,由于招标人的主观干预,给代理机构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这一条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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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1 21:09:4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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