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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hundering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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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评标委员会无权增加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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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1#
发表于 2010-11-19 08:51:56 |只看该作者
监督人不能支持评委,否则要引起行政复议。
个人认为:应该重新招标,损失由代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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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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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11-19 09:29:49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认准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十七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但是《招标投标法》为什么要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即为什么要划分标段?大家却不去细想想?划分标段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一家投标人不可能在合理的工期内完成整个工程项目,招标人的划分标段的用意就是按标段受标。这个应该都知道吧。

本项目既然已经划分了标段,那么即使没有规定只能中一个,也得理解为一个标段就是一个受标条件。而且此投诉人又只提供了一套人员,也就是说他很明白他的做法是冲着一个标段去的,他不可能中两个及以上标段的,就是因为报价都低了,有些心不甘。如果按照他投诉的理由理解,那么,他是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件的,应该将其按初审不合格而被淘汰。所以他的这个理解是不对的。如果不是按标段受标,还分标段干什么?

有些限制条件由于是约定俗成,所以法律法规就不会再去啰嗦这么些的细节。我已经合理的划分了标段,就是不能都给一家,请评委来看按性价比最优时应该给哪几家?当然文件中提前约定哪几个标段可以给一家,哪个标段只能给一家是最好,如果心里没底,评标时让评委给分一下也没有什么不可以。这个即使不列入评标办法和细则,大家也都知道是按标段受标的,不然这家投诉人也不会不要求澄清而只提供了一套人员设备班子。

评委给出个集体的决议,应该尊重,应该得到支持。这应该是个很简单的问题。

重新招标无非就是将招标文件分标段的方法再重新写一遍,有意义吗?只能引起大家的不满,再投一次标的社会成本大家有没有计算过?没有排上名次的投标人还会来参加您这个游戏吗?工期还来得及吗?重新招标是一个相当不划算的事情,大家的报价都已经公开,再报出的价格会是什么样子也是个未知数。

欢迎继续讨论。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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