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时间
- 2008-11-7
- 最后登录
- 2023-2-20
- 阅读权限
- 100
- 积分
- 87583
- 精华
- 10
- 帖子
- 5115
|
可以参照“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关于转发《浙江省绿化造林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规定指定相关的要求。山西省也有类似的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全国营造林质量工作会议的精神,本着“质为先”的要求,许多地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相继采取了专业队造林,推行了营造林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和监理制等灵活的机制和有效的办法,使这些地方的营造林质量明显提高。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国营造林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走上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现转发浙江省林业局制定的《浙江省绿化造林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地结合实际,在实践中学习借鉴。
二00三年一月十六日
浙江省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化造林工程项目管理,维护工程项目招投标或承包造林的市场秩序,确保绿化造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造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省内申请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绿化造林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化造林施工单位,是指从事绿化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低效林改造、城镇平原绿化、通道绿化、森林经营等绿化造林工程,承担造林后的管护,提供有关绿化造林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的营林、绿化等企事业单位或造林专业队。
第三条 绿化造林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和已完成的绿化造林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绿化造林活动。
第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批和管理;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造林专业队的资质(四级资质)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其中造林专业队按四级资质核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具有6年以上从事绿化造林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
3、绿化造林项目建设面积累计达到1万亩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苗圃;具有高水平绿化造林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
4、施工单位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20%,其中有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名;有高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名;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
5、施工单位拥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工具、运送苗木的车辆、计算机设备等,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4年以上从事绿化造林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
3、绿化造林项目建设面积累计达到5000亩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苗圃;具有绿化造林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
4、施工单位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15%,其中有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名;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
5、施工单位拥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工具、运送苗木的车辆等,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从事绿化造林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
3、绿化造林项目建设面积累计达到1000亩以上;
4、单位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10%,其中有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名;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
5、单位配备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工具,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万元;
2、具有1年以上从事绿化造林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
3、绿化造林项目建设面积累计达到500亩以上;
4、专业队中具有农民林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名;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
5、专业队配备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工具,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六条 不同资质等级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一级资质单位可以在省内外承接绿化造林施工项目,且工程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单位可以跨省区或在省内承担5000亩以下的单个工程造林项目。
(三)三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省内3000亩以下的单个工程造林项目。
(四)四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省内1000亩以下的单个工程造林项目。
各资质等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绿化造林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施工资质审核审批
(一)省、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审批。
(二)市(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审核。
第八条 申请施工资质审查的单位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等有关证件;
(三)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四)施工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
(五)施工单位业绩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九条 绿化造林施工单位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施工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施工单位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施工单位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资料。
第十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一、二、三级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发证;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四级施工单位(造林专业队)资质的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新开办的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不核定资质等级,但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所列资料向省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发给《浙江省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试行证书》,满一年后正式申请资质等级核定。申请资质核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定级申请书;
(二)《施工资质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书;
(四)施工业绩与专家论证意见;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7—
第十二条 绿化造林施工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
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招投标项目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发生过绿化造林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四)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阻碍对质量事故调查的;
(五)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施工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承担绿化造林工程任务时,应持《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向工程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浙江省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式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业务需要,省、市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向施工单位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若干份,并收取证书工本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浙
—18—
江省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浙江
省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绿化造林施工单位在领取新的《浙江省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及时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
关予以注销。
绿化造林施工单位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等级后,每年9月按管理权限,一、二、三级施工资质单位由省资质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年度审查;四级施工资质单位由市资质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年度审查。
第十九条 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浙江省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年度审查申报表》、《浙江省
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年检资料后
—19—
30日内对施工单位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浙江省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条 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施工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绿化造林施工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绿化造林施工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二条 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年检不合格的,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三条 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升级,由施工单位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其他变更事项,可随时办理。
第二十五条 资质降级的单位,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20—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施工单位,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省、市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上岗培训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浙江省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取消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
(一)施工使用不合格的苗木,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
(三)未取得《浙江省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承接国家和省级工程项目造林的;
(四)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
—21—
(五)转让、出借《浙江省绿化造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
(六)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收回资质证书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2—
主题词:绿化造林 资质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林业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华东院, 浙江林学院。
浙江省林业局办公室 2002年12月9日印发
资料来源:http://www.forestry.gov.cn/portal/yzlzl/s/1653/content-326207.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