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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文件中暂估价的数额是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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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0:04:53 |显示全部楼层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另:唐广庆老师关于“暂估价”理解如下,更有利于我们把握:
 1、如果已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货物或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供货商或分承包人。在这项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在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一般情况下是在发包人的领导下,由承包人进行具体招标工作。也即可理解为在发包人的领导下,总承包人做具体的招标工作。当然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发包人直接招标,选定供货商或分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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