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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中国加入GPA应遵循“三渐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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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16:33: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协议》(GPA)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一项诸边协议,即世贸组织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加入或是不加入,其性质不具有强迫性。《政府采购协议》中的规则仅对加入者适用。只有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才能享受其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里,我们附加了一个承诺——在加入WTO之后会尽快启动GPA的谈判。由于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非常庞大,美国、欧盟迫切的希望敲开中国政府采购的大门,对中国启动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抱有极大的期望。

  同时,从我们自身发展情况来看,我们的政府采购改革进入了一个攻坚阶段,前面的改革是增量改革,比较好改,如今《政府采购法》出台8年了,遇到了深层次的问题,缺乏改革的共识和动力来推动下一步更深入的改革。而在国内改革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如果通过对外开放来促进国内改革也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和手段。例如2001年中国加入WTO,促进了政府对国家的行政体制改革,这一改革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就有着非常积极地推动作用。很显然,如果中国能尽快的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话,势必会推动国内政府采购的改革。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希望尽快融入政府采购国际体系。

尽管全球化是发展的主旋律,但是,政府采购作为贸易领域中的特殊区域,市场保护始终是GPA谈判的核心命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更是有保护国内稚嫩产业的需要。

  对此,西南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教授郭佩霞在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上提出:中国加入GPA要遵循“三渐进开放原则”——即开放时间渐进、开放地区渐进、开放产业渐进。可考虑由沿海地区逐渐向内陆推进;由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到地方采购实体;由开放政府机关、其他公共机构到公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由竞争力较强的行业(如体现劳动力比较优势、小规模生产技术比较优势的行业、消费类电子产品)到多数行业,由以开放领域到保护领域,尽量将那些具有竞争力的部门和市场已经放开的领域优先纳入清单范围,比如,计算机硬件、办公设备、纺织、电视机以及外国供应商已经基本垄断我国市场的电梯、照明灯具、彩色胶卷、橡胶、轿车、洗涤用品、碳酸饮料和一部分家用电器行业,而对国内比较重要担有属于稚嫩的产业如邮电、电信、金融保险、机电、化工、信息产业、汽车等,在开放的时间和产业顺序进行谨慎研究,尽量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尽快争取建筑工程上的渐进开放待遇;开放标的上,由商品类的较大程度开放过渡到服务项目与工程类的逐步开放,在研发分销、邮政、教育、医疗等服务项目上尽量创造保护条件。(文/徐寜)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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