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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的十一点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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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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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5:27:42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能够达到中央投资的项目肯定都是非常大的,能够承揽这种项目招标代理的单位,招标人员中招标师的数量估计要2、30个都不会有问题。
再设定甲级和乙级之类的单位划分,感觉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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