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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密封性和两家开标的讨论?请网友参与,我的理解是否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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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7:05: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3密封性检查情况与两家开标的阐述。

答:我们先理一理开标程序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标,一般开标程序是:

(1)宣布开标纪律

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对参与开标会议的人员提出会场要求,主要是开标过程中不得喧哗;通讯工具调整到静音状态;约定的提问方式等。任何人不得干扰正常的开标程序。

(2)确认投标人代表身份

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当场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授权代表的有效性,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的要出示其有效证件。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况

招标人当场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时间等。

(4)宣布有关人员姓名

开标会主持人介绍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代表或公证人员等,依次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组织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可由投标人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检查,其目的在于检查开标现场的投标文件密封状况是否与招标文件约定和受理时的密封状况一致

(6)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主持人宣布开标顺序。如招标文件未约定开标顺序的,一般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顺序或倒序进行唱标。

(7)公布标底

招标人设有参考标底的,予以公布。也可以在唱标后公布标底。

(8)唱标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唱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唱标内容,严格依据投标函(或包括投标函附录,或货物、服务投标一览表),并当即做好唱标记录。唱标内容一般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的报价、备选方案报价(如有)、完成期限、质量目标、投标保证金等。

(9)开标记录签字

开标会议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如实记录开标会的全部内容,包括开标时间、地点、程序,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代表,开标会程序、唱标记录、公证机构和公证结果(如有)等。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存档备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注明。

(10)开标结束

完成开标会议全部程序和内容后,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然后我们再看看投标文件接收的程序;

投标文件接收

招标人应当安排专人,在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接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保证金),详细记录投标文件送达人、送达时间、份数、包装密封、标识等查验情况,经投标人确认后,出具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接收凭证。

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在截标时间前,应当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接收场地之外自行更正修补。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

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将接收的投标文件原封退回投标人,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因此:此密封性检查与彼密封性检查其内容与理解是不同的,前者的密封检查属于开标中的一项重要的程序而不能由于招标人提前检查了符合规定的密封性在开标中就不予检查,省去了此重要程序,因为《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换句话说,前者的检查场合是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的主体是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进行,是相互检查。如果招标人委托了公证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也可以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检查的内容是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存在拆开过的痕迹,则不能进人后续的程序。而后者的检查是:招标人接收投标人文件密封的检查,主体是招标人,内容只是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进行了密封,场合是独立的而不是当众检查

  因此省上的做法有待商榷,建议还要在开标时检查密封性。

第二、《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开标地点。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布公告后,报名参加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延长公告时间后,报名参加的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实后,在报名的投标人资质合格的条件下,可直接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
  此问题的关键点在于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实后的理解,个人认为其核实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核实,其具体内容应有如下几点:第一、对招标公告中资质要求的核实;第二、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资格的核实;第三、对工程性质的核实;第四、对招标前期批文、方案、方式核实;第五、对资金来源的核实。

办法中规定“在报名的投标人资质合格的条件下,可直接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直接评审,即更不能理解为如果只有一家就直接定标,若是两家则根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换句话说,即使只有两家投标企业,也得具备竞争条件,竞争条件的判断是评标委员会做出的,如果只有一家,必须重新招标,而不能根据办法规定直接评审或者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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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0-15 19:56:58 |只看该作者
在(1)宣布开标纪律 前,截止接收投标文件时间到了后,宣布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如果业主代表或者监督什么的因故晚到,等来了再进入(1)步骤,如没晚到的,直接开始。

1、检查密封性的主要是存在提前寄送投标文件的情况,大多数情况,都是开标前现场交标书,问题不太大
2、延长公告时间,相当于一定程度上的重新招标了,如果还有一家,不是说这家就得中,是看看这家怎么样,如果满足要求,就OK,要不就再重新来,查招标公告等要求或者设置方面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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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21:29:17 |只看该作者
第一,关于密封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含糊的问题;本人多次对有关政令提出质疑;比较典型的是这篇文章:

《学习体会:法定的拒绝投标文件只有一种情况!》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2641&keyword=%B7%A8%B6%A8%B5%C4%BE%DC%BE%F8

密封检查,实际上,第一次是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检查;第二次(开标时的)是对招标人(招标代理)保管责任的检查核实。


第二,对于剩下2家是否可以继续的问题,不同的范围,不同的政令规定;

国际招标主要是依据商务部最近的文件。比如,395号令的第10条,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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