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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超出质疑范围的投诉事项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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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0:20: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供应商质疑的内容只有2项,投诉的时候却投诉了4项,监管部门还一一受理了,监管部门的处理本身就存在问题。”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在提起不久前遭遇的一次投诉时不满地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

  最低价未中标提出质疑

  据了解,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在一个信息系统项目的招标采购中,6家投标供应商中有5家的报价均超过100万元,只有T公司的投标报价低于100万元,为89.7万元,但最终T公司却没有中标。采购结果公布后,T公司提出质疑。T公司在质疑书中提出了两项质疑内容:第一,在本次采购中,本公司作为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是最低的,为何没有中标?第二,听说G公司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为何最终还能成为中标人?

  次日,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此次采购采用的不是最低评标价法,而是综合评分法,报价最低未必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还会综合考量投标人的设计方案等内容;G公司投标文件的密封的确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但投标文件的密封并不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也未被列入评审因素,因此未影响其综合得分。

  投诉事项多于质疑内容

  由于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T公司在收到质疑答复的当天便提起了投诉。在投诉中,T公司的投诉事项变成了4项:第一,在本次采购中,本公司作为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最低,理应成为中标人,但却未被推荐为中标人,请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主持正义,判定本公司为中标人;第二,在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将注册资本作为门槛,有歧视中小企业的嫌疑;第三,G公司的投标文件密封既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评审时就不能忽略不计,否则以后谁还会认真密封投标文件;第四,评标环节,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引导评标委员会评标。

  接到投诉后,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非常重视,立即对这四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经过调查,监管部门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存在任何问题,因此驳回了T公司的第一、第三项投诉内容。对T公司的第二、第四项投诉内容,监管部门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的确不应将注册资金列入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在评审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做法也有影响评审专家评审的嫌疑--带领评委打分,即针对每一项评审因素一一询问评委:“1号评委打多少分?2号评委打多少分……”因此,监管部门受理了T公司的第二、第四项投诉内容。其后,在对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给予严厉批评的同时,要求其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未质疑事项不应受理

  对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受理投诉这一问题,采购代理机构极为不满。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未经质疑的事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应受理。不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员却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因此只要投诉人提出过质疑,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提起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理所当然应当受理。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认为,未经质疑的内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应受理,因为《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看来,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投诉仅仅是对质疑答复的事项不满意而提起。如果不是针对质疑答复的投诉,不是政府采购中法定的对质疑不满意的投诉,而是一般的投诉。沈德能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投诉前不但形式上要有质疑过程,实体上投诉事项也必须先经过质疑。因为如果未质疑的事项也可以投诉,那么,质疑前置的程序就成了一纸空文。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未经质疑的投诉事项审查处理并做出处理决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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