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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浅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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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6:31: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亮点
    “03规范”的实施,使我国工程造价从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一项重大措施,但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不足,而“08规范”吸纳了近两年多来相继颁布的工程建设领域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事件处理规定及政策,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招投标体制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它的闪亮点主要体现在:
    1、范围扩大、内容更加全面。常言合同是谈出来的,没错,施工合同则是通过招投标、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算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结算等一系列工程“谈”出来。而对这个特殊行业合同的“谈”也要有个统一的游戏规则,而“08规范”正规范了这一点,它适用的阶段从工程的招投标开始到竣工结算办理的整个建设管理全过程,内容的全面使建设工程中的每个计价阶段的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也减少了工程造价纠纷事件。
    2、体现了工程造价各阶段的要求,使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形成有机整体。工程造价计价具有阶段性,每个阶段都有其固有的特点且相互间又具有关联性。“08规范”首先对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不同的计价阶段作了专门性规定,使共性与个性有机结合。内容之间按工程建设的相互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形成有机整体,也便于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与施工管理。
    3、充分考虑到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国情。对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采用市场定价、政府监管的模式。主要体现在对国家规定必须上缴的规费、税金不允许采用竞争价;清单子目实现了“五统一”,特别是统一了项目特征描述,避免了投标人对工作内容理解不在同一起跑线;提出了招标控制价的概念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并规招标控制价在招标前备案,这避免了投标人盲目报价,同时也节约了社会成本。
    4、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强调了“量价分离”的概念,明确了工程清单计价中“量”由招标人负责,“价”由投标人负责;明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人、材、机价格变化幅度调整办法,实现了真正的风险共担,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利于项目的管理。其次,对于工程量清单的内容规定中,除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为闭口清单外,其余的措施项目清单等均为活口清单,投标人可根据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自行报价,体现了竞争的充分性,有利于节约工程成本。
    5、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及从业人员的执业地位。在条文中明确了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强化了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地位,也明确了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的权利和责任,同时更利于提高和规范造价执业人员的执业责任心和执业道德。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存在不足之处
    1、招标控制价。08规范对“招标控制价”定义为: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而宣贯教材中定义: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从宣贯教材中看应是以标底为蓝本基础的预算价,但从计价规范中则可理解权利机关批复的设计概算或投资估算也可作为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针对这一问题,没有在本规范中加以明确和补充。
    2、本规范增加了造价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的相关条款,如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竣工结算资料备案、发生争议的解释、合同纠纷的调解。但对具体的备案或调解程序还没有具体约定,还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尽早出台具体的相关文件及操作规程,以便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3、本规范的部分条款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矛盾和冲突,其可操作性也需要进一步探讨。例如:4.4工程合同条款的约定中的4.4.2条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按目前国内通行的工程招标和评标办法,在工程评标过程中很难发现投标文件的某些不一致性是否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不响应,这种不一致性有可能是对招标人合理利益的一种侵犯。4.8竣工结算的4.8.9款“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目前国内很多地方性法规要求对工程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结算进行审计,委托另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由此可见,有些条款在实际中不具备可操作性,甚至会引起合同双方的法律纠纷。
    总之,“08规范”的出台,是我国建筑行业的一本标志性规范文本,汇总了国家相关部委及管理机构陆续出台的文件,并结合现实情况加以补充和修正,当建筑市场出现合同纠纷时提供了具体的国家规范可依的条件,使我国的建筑市场走向更加公平、合理、科学、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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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6:34:50 |只看该作者

大力终于明白一些机构组织培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应对的措施的是太有市场~\\(≧▽≦)/~啦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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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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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6:46:32 |只看该作者
亮点不说了。
就不足之处,谈一点个人观点。
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权利机关批复的设计概算或投资估算不足时应该追加并报批。
3、“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很对。应加强评标工作的质量。实质性不响应,应该废标。永远要记着:投标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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