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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j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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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有个辣手事情!!!谁知道跨行业的东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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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6:45:35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
我们需要的就是水利部门认定投标企业有虚假行为。至于水利部门的处罚决定,和本案无关。
水利部门是行政管理部门,它的处罚决定属于行政行为,如果都不能加以引用的话,还能有什么依据证明企业弄虚作假了呢?

zzj0102兄,您提出的:“处理该企业,只能以该企业曾经弄虚作假,违反《招标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为由来处理。”按您的说法,处理的核心是企业弄虚作假,那么该企业“曾经弄虚作假”的法定事实从何而来呢?
再明确一下对这件事进行判定的关系:
①该企业在水利项目中有弄虚作假的嫌疑→②经水利部门认定该企业弄虚作假事实成立→③所以该企业存在骗取中标的行为→④按标法的规定该企业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具体期限可参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有或者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意见,实在不行参照水利部门的意见也行)→⑤该企业在禁入期限内参加了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⑥该企业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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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7:03:25 |只看该作者
  您有些误解我的本意。

  我所说的是:水利部门处罚决定约束的是,该企业不能参加水利工程投标。
  以此为理由拒绝该企业的本次投标或者认定其投标无效,系引用依据错误。因为水利部门的处罚决定是针对水利工程的。不能用到房建工程上。

  该企业参加过水利工程投标,因弄虚作假被处罚的事实,可以用作处理现在这个房建工程招标的处罚依据。这里引用的依据是“弄虚作假投标这一行为事实本身”,这和直接引用水利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是一回事。

  不知道我说明白了没有。

  如果还没理解,我一时还真想不到怎样才能解释得更清楚,让我想想先,有点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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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7:16:16 |只看该作者
能否联系出具处罚书的水利机关协商一下,比如出具一个函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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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7:23:57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ZZJ0102  与 ITSWONDER  的观点是一样的。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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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0-10-9 17:27:0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0楼itswonder于2010-10-09 10:14发表的 :
这家企业是被水利部门处罚过的,处罚决定就不仅仅局限在水利行业了,其在各领域内的投标资格将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


别的认识都一样,就上面描色部分有区别。
个人认为:水利部门的处罚决定,仅限于水利行业。

补充一点:以违法事实为依据处理本案例,和以水利部门的处罚决定为依据处理本案例,不是一回事。
这个差别,虽然看起来细微,但不区分的话,说大了就是本案例的处理决定是不是能站得住脚的问题。也就是是不是依法处理投诉的问题。

以违法事实为依据和以其他行业的处罚决定为依据,来处理本案例,虽然最终的结果是一样的。但处理的依据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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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0-10-11 10:33:24 |只看该作者
[s:115] 多谢大家提醒,我现在将初步处理结果说下:
1.弄虚作假公示只是针对的水利系统,因本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因此不予采信。
2.因为弄虚作假公示在9月30日是在本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以及中标公示(最后公示截止时间为9月29日)活动后才发生的所以不于采信
当然这个只是拿出去的处理意见,我相信其他企业不会甘心。
我也有疑虑:
第一,因为本公示是抄报到建设部门的,但是建设部门我目前没找到相关的通告,如果在建设部门找到了那是不是上面第一点能否站住脚?
第二,九部委的招投标法上说近三年发生的弄虚作假行为时不予投标,但是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投诉期内发生的弄虚作假行为能否对弄虚作假企业产生约束力?
本人只发表现实中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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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0:45:37 |只看该作者
  继续说说我的看法,重要在于1、2两点:

  关于第一点,应该改为“因弄虚作假而被取消投标资格,针对的是水利工程,本工程不采信。”

  关于第二点,“弄虚作假公示在9月30日,是在本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以及中标公示(最后公示截止时间为9月29日)活动后才发生的,所以不于采信”。
  这里,要区分公示(个人理解:应该是“公告”或“处理决定”,而不是“公示”)出台时间和弄虚作假事实发生的时间。
  如果“弄虚作假的行为事实”发生的时间,在本工程招标之前,应该以“近三年在投标活动弄虚作假”为由,否决其中标资格。
  如果“弄虚作假的行为事实”,发生本工程招标之后,则不能采用。  
  这里要确定是的“弄虚作假的事实”发生的时间,而不是水利部门的处理决定出台的时间。

  这也是我说的“以弄虚作假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水利部门的处罚决定为依据”处理本案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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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2:00:04 |只看该作者

回 25楼(xj8012) 的帖子

再提醒一下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包括建设部、水利部在内的七个部委以第30 号令的形式下发的,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建设部以第89 号令的形式下发的,施行日期是2001年6月1日。
从法规的层级上来说,30号令的效力大于89号令;从时间的层级上来说,30号令也优于89号令。
所以,提出“弄虚作假公示只是针对的水利系统,因本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因此不予采信 ”的理由并不严谨,或者说是不合适的。
对于弄虚作假时间的认识,完全同意zzj0102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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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2:02:1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3楼sth8995于2010-10-09 17:23发表的  :
我觉得ZZJ0102  与 ITSWONDER  的观点是一样的。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


我也是这么想的[s: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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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2:12:17 |只看该作者
文件中如显示不允许投水利标,则可以投房建标。 如只写不允许投标(未注明什么项目),则原则上不能投房建标。
如招标文件中规定只要有不良记录或被通报的,一律不允许投标,则可以不允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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