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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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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睛看“合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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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1 15:45:58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怪了,违反法律的事,反而成为创新了。
合肥模式只是一个噱头,按照法律法规组织招标监管同样可以解决所谓合肥模式想要解决的问题。

粗浅之见,请各位先生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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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0-11 15:58:34 |显示全部楼层
再给合肥模式再加一条缺陷:
既然成为了模式,我们都可以学习了,所以就创造一个大家都是创新者的氛围,法律的倒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
有法不依者=创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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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0-12 09:23:20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的“多头管理”的模式,带有严重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我们正处于法制社会建设阶段,有些社会关系无法用现行法律规定来调整。
  依法办事是对的。但在体制机制探索中,过分关注是不是违背现行法律规定,会令人裹足不前。
    现行法律法规有不合时宜的地方,为什么不可以走正常的程序修改呢?个人认为还是在没改之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做比较妥当,要不然都加可以一个创新的帽子违法办事了,那么还要发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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