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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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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睛看“合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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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21:31:01 |只看该作者
“合肥模式”——由于最近被媒体和他们自己反复宣传,而引起大家的注意和思考;

到底是“有法不依”还是“创新”?如何衡量?如何评价?

在我归纳了“合肥模式的十大特点”之后,还将提出自己的疑问和思考;

请大家关注和批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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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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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09:23:20 |只看该作者
现行的“多头管理”的模式,带有严重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我们正处于法制社会建设阶段,有些社会关系无法用现行法律规定来调整。
  依法办事是对的。但在体制机制探索中,过分关注是不是违背现行法律规定,会令人裹足不前。
    现行法律法规有不合时宜的地方,为什么不可以走正常的程序修改呢?个人认为还是在没改之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做比较妥当,要不然都加可以一个创新的帽子违法办事了,那么还要发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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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0-10-12 10:07:3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1楼zhhaiqing于2010-10-12 09:23发表的 :  
现行法律法规有不合时宜的地方,为什么不可以走正常的程序修改呢?个人认为还是在没改之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做比较妥当,要不然都加可以一个创新的帽子违法办事了,那么还要发法什么呢?


法律规范的出台,都有一定的滞后性。
如果看准了是一种改革趋势,则应该大胆去试,在实践成熟以后的基础上,再去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
如果没有实践为基础,谁知道法律应该怎么改?

当年安徽的小岗模式,也是违背当时的规定的;当年浙江义乌的小商品交易,也有投机倒把之嫌疑。
现在回过头来发现:经过实践证明,是当时法律制度有问题,而不是这种尝试本身有问题。
因此,在对待尝试的态度上,理性和冷静,都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所谓的尝试和试验,都有突破的地方。本人以为,业界应该宽容待之。但到底是“创新”还是“打着创新的旗号谋求私利”,也是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的。
我不敢断言“合肥模式”主导者的本意是不是仅仅为了自己捞取一些政治资本,但我看到了其中的一些尝试和突破,是符合发展潮流的。同时我也看到了他们的不足和缺陷。个人认为,我的观点基本还是一分为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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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0-10-14 17:15:37 |只看该作者
有合肥招投标中心的吗,方便出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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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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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4 17:34:3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0楼gzztitc于2010-10-11 21:31发表的 :
“合肥模式”——由于最近被媒体和他们自己反复宣传,而引起大家的注意和思考;

到底是“有法不依”还是“创新”?如何衡量?如何评价?

在我归纳了“合肥模式的十大特点”之后,还将提出自己的疑问和思考;
.......


肯定有创新的东西。也有有法不依的地方。

如何界定是“制度创新”还是“有法不依”,是件困难的事。

请看下面宜黄官员的观点,或许在中国的许多地方是有市场的:

    依法行政是必须的,但一切机械照搬法律,同样会犯本本主义的错误。法律并非一用就灵,其中的问题很多,如所谓的“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问题;如精英治国模式下的立法者脱离实际、脱离民众的问题等等。过去,我们在讨论三农问题时,常有这样的感叹:幸亏中国的法律没有完全执行,否则农村就要被搞死了!这种观点虽然偏颇,但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的。——摘自:宜黄慧昌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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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0-10-14 23:33:18 |只看该作者
楼主:我现在就你所说的合肥模式不妥之处说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架构存在法律风险

我觉得这个单从法律的主客体关系来说是存在的,毕竟委是负责管理的。但是我觉得从实际上来说法律风险得可能性相对来说不大,因为政府将执法权赋予了招管办,也就是说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首先问责的肯定是招管办的主任,而政府只是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招管办行使统一监督职能的法律效力尚存质疑

我想在座各位,大概应该知道行政执法证的事情吧,你有了这个行政执法证就能代表部门行使行政执法的权利。我不知道你们各地的行政执法人员是不是全是公务员性质,不过在我这里大多数是合同制的员工。这样的说法想必你也清楚了,政府发给招管办人员行政执法证,他就具备了招投标监管的权利,和事业单位就扯不上多大关系了。

三、指定由招标中心代理项目备受争议

这个集采项目可以让招标中心代理,但是以一纸行文把合肥的招投标项目全部纳进来却是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基本精神,损害了大多数招标代理机构的利益。我和合肥的代理公司有过交流他们确实颇多怨言。

四、组织架构陷入新的“管办不分”

“管办不分”我觉得源头还是在于采购法。至于如何处理,怕里面的利益纠葛更多一些。说真的,招标中心到底是和监管部门是合还是分确实是一个两难的话题,怕是讨论几天都没结果。合吧!权利越集中越容易腐败。分吧,目前的招标代理市场混乱不堪,对于招标代理的管理,既缺少实际意义上的做法,在加上业主、施工方、代理方三方纠葛也是牵缠不清啊。

五、没有解决招标采购实践中现实存在的诸多问题

招投标毕竟是新生事物,问题也是在实践中才逐步显现的,我们不能指望它得出现上来就能彻底解决,只能说她在发展中去解决。不过如果想以一部招投标法来解决可以说存在了上千年得腐败问题恐怕是句笑谈。
本人只发表现实中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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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08:42:50 |只看该作者
  首先,非常欣慰看到楼上的网友对本人的拙作提出质疑和批评。
  25楼的网友提出的见解紧紧围绕文中观点,而且相当到位,相当有水平。在此致以敬意!
  
  其次,关于您的观点,我非常愿意和您一同继续探讨。

  一、关于“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架构存在法律风险的问题
  由于招管委和招管办代表的是当地的一级政府,但由于招管委和招管办都只是一种临时性质的议事机构,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一旦出现诉讼失败的情况,承担败诉责任的,将是市政府本身,而不是其他。

  打个比方,在行政处罚引发法律纠纷时,被告将是市政府,而不是某个作出行政处罚的个人。
 这和行政作为不当被问责,是有区别的。

  二、关于招管办行使统一监督职能的法律效力尚存质疑的问题
  
我在文中质疑的是行政执法的依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质疑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不知道您是否注意到了两者之间的区别。  
  三、关于指定由招标中心代理项目备受争议的问题。  
   
我仔细阅读了您的这个观点,发现和我文中的观点几乎是一样的,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四、关于“新的管办不分”的源头问题。  
  
个人认为:新的管办不分的源头,不在《采购法》,而在于“合肥模式”组织机构上的缺陷。
  先举个反证吧:《采购法》出台这么多年了,为什么国内其他的大多数地方没有出现“新的管办不分”的问题,而“合肥模式”下,却出现了“新的管办不分”的问题呢?
  《采购法》中,监管部门是财政部门,操作部门是政府集采机构,不存在“管办不分”(确切地说,应该称为“管采不分”)的问题。“合肥模式”下之所以出现“管办不分”,是因为在这种模式下,把集中采购功能和监督功能都归并到一个机构下产生的。  
   因此,个人认为这是“合肥模式”组织架构上的缺陷,而不是《采购法》的缺陷。
  五、关于“没有解决招标采购实践中现实存在的诸多问题”的质疑
  
和您一样,我不认为、也不指望一个新生的“合肥模式”能解决招标实践中的诸多现实问题。这种观点,我曾在文中多次重复过,不知道您注意到了没有?
  我之所以提出这个缺陷,不是苛求“合肥模式”去解决诸多现实问题,而是想说明文中的一个观点:“合肥模式”没有一些主流媒体所吹嘘的那么神奇,是一剂规范了招标程序、解决了腐败问题的良药。  
  在这点上,我和高老师的观点是一致的。  
   我例举这个缺陷的原因,是想说明这样一个事实:一些主流媒体对合肥模式的“美誉”,并非实事求是,有夸大之嫌。  


   真心希望能再次听到您对拙作的批评意见,真诚地道一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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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4:57:1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4楼汉瓦于2010-10-14 17:34发表的 :
肯定有创新的东西。也有有法不依的地方。
如何界定是“制度创新”还是“有法不依”,是件困难的事。
请看下面宜黄官员的观点,或许在中国的许多地方是有市场的:
    依法行政是必须的,但一切机械照搬法律,同样会犯本本主义的错误。法律并非一用就灵,其中的问题很多,如所谓的“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问题;如精英治国模式下的立法者脱离实际、脱离民众的问题等等。过去,我们在讨论三农问题时,常有这样的感叹:幸亏中国的法律没有完全执行,否则农村就要被搞死了!这种观点虽然偏颇,但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的。——摘自:宜黄慧昌 .......



  说到宜黄事件,个人感觉和“合肥模式”是有一定区别的。

  宜黄的强拆行为,确实是“合法”的。它符合的是《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可以强制拆除的规定。但这个法条几乎是一条已经引起人神共愤的“劣法”典型。
  
  因此,不管当地官员是怎么解释的,宜黄的强拆行为,实际上不涉及创新和探索的问题,而是对一条“劣法”的机械和粗暴执行的问题。

  个人认为:宜黄的行为,实际上不是“有法不依”,更不是“制度创新”,而是只顾维护官员的政绩、不顾民生、粗暴机械执法和缺少创新精神的典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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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21:50:10 |只看该作者
虽然,上述xj8012网友和zzj0102网友都发表过和本人不同的意见,现在,对合肥问题的看法也不很一致;我还是要高度赞扬他们认真研究,追求真理的做法和态度 !!

希望大家都能够畅所欲言,努力形成论坛上“百花齐放”的局面;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

为了我们共同的事业和理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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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22:58:59 |只看该作者
我看“合肥模式”,无非是把隔夜的米饭做成蛋炒饭,还可以做成火腿炒饭嘛,海鲜炒饭,菠萝炒饭。。。。有功夫可以编本炒饭大全。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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