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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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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睛看“合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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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5 12:23:33 |只看该作者
再者,其工程监理的招标,又改成由合肥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招标公告的网址:

http://www.hefei.gov.cn/n1070/n304559/n310846/n314431/n314851/17570825.html

其中提到:

     【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5万辆商用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监理。工程地点位于合肥南岗科技园长宁大道与大别山路交口,工程总造价约4亿元,工期约240天,预计开竣工日期2010年10月10日—2011年8月10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33639平方米。本次监理招标不分标段,具体监理工程量为:

  (1)合肥高新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部分:建筑面积约212858平方米,厂房、动力车间、冲压车间设备基础等,主要结构形式为钢结构,局部为钢筋砼框架结构;

  (2)合肥昌河汽车责任有限公司建设部分:建筑面积约20781平方米,主要结构形式为钢筋砼框架结构,以及厂区道路、排水、照明、围墙工程和各车间设备基础等。

  注:第(1)部分合同与合肥高新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第(2)部分合同与合肥昌河汽车责任有限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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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5 12:26:23 |只看该作者
9月30日,发布了

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5万辆商用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监理项目答疑公告

网址:http://www.anhuizbw.com/newshow1.asp?id=46192&l=1

其中,提到本项目要求“配备3个总监”;本人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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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5 12:48:11 |只看该作者

回 11楼(gzztitc) 的帖子

以大力投标的经验分析,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都不知道总监理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区别, [s:89] 估计你也教不会他们。

附图提供技术要求的内容

招标投标11.jpg (98 KB, 下载次数: 99)

招标投标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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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5 20:51:00 |只看该作者
要么就是标段里面还分块。一块一个总监。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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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15:05:56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不完善,不是“合肥模式”的产物,只是“合肥模式”没有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而已。
 正如腐败问题的出现,不是纪检监察机关出现后的产物,只能说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没解决好这个问题而已。但个人认为不能因此否认纪检监察机关出现和存在的意义。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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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0 09:42:24 |只看该作者
认真拜读了张老师的帖子!
   前一段时间刚好错过了“合肥模式”的热议。这是我在论坛里看的第一篇关于合肥模式的帖子~所以不便就这一话题发言!
   不过我很钦佩张老师的视觉!标题《第三只眼睛看“合肥模式”》就吸引了我~
   我赞同“作为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研究的对象不管是新生事物也好,还是衰败甚至濒临死亡的事物也好,都应该用辩证的方法一分为二地去看待、去分析。”虽然今天刚好是十全十美的日子,但是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我们唯有扬长避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获得真正有效的方法。
   另外,本人不喜欢搞什么模式!兴许这是领导阶层最为推崇的吧~最好来点实在的,不管是决策也好,机制也好,先看看其适用的对象和环境如何~
     接下来好好学习各位老师的论著!
能做自己喜欢的工作,再累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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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0 10:58:58 |只看该作者
  有幸围观了这次“解剖”。我想我没有足够水平来评论zzj0102版主的“解剖水平”,但我觉得他至少有一个善良的“医者”之心,他不是袖手旁观或伤口撒盐。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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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5:45:58 |只看该作者
这年头怪了,违反法律的事,反而成为创新了。
合肥模式只是一个噱头,按照法律法规组织招标监管同样可以解决所谓合肥模式想要解决的问题。

粗浅之见,请各位先生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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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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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5:58:34 |只看该作者
再给合肥模式再加一条缺陷:
既然成为了模式,我们都可以学习了,所以就创造一个大家都是创新者的氛围,法律的倒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
有法不依者=创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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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20:21:38 |只看该作者
  现行的“多头管理”的模式,带有严重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我们正处于法制社会建设阶段,有些社会关系无法用现行法律规定来调整。
  依法办事是对的。但在体制机制探索中,过分关注是不是违背现行法律规定,会令人裹足不前。
  个人认为:“有法不依=创新”,这个结论是有失偏颇的。  

  近年来,在招投标体制机制探索上,“合肥模式”、“株洲模式”、“湖北模式”、“烟台模式”等,有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种现象起码说明,现行监管体制已经远远落后于实践需求。这种陈旧体制和现实需求的冲突,催生了各种模式的诞生。因此,“合肥模式”的出现和存在,有其特定的历史和现实因素。
  在“合肥模式”中,我们看到了各种交易功能的整合、“体内循环、同体监督”模式的革除、综合执法机构的实践、“低价中标法”的尝试和群众参与监督方式的引进。相对于现行招标体制来说,其探索意义、实践精神和先进性、科学性均不容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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